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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5 证券简称:华夏银行 项目: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7-01 打印

    一、会议召开及议案审议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9日在北京民族饭店11层会议厅召开,刘海燕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出席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总数共计2,670,009,600股,占总股份的63.6261%,符合《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18名董事:刘海燕、方建一、孙伟伟、李汝革、赵健、张萌、吴晓梦、余建平、吴建、刘熙凤、赵京学、许铁良、姜培维、张利国、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民、张明远;其中,许铁良、姜培维、张利国、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民、张明远为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刘海燕: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方建一: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孙伟伟: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李汝革: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赵健: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萌: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吴晓梦: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余建平: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吴建: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刘熙凤: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赵京学: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许铁良: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姜培维: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利国: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高培勇: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戚聿东: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牧新民: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明远: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候选人乔瑞先生的表决结果是:同意票1,11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33%,反对票0股,弃权票1,5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267%。

    2、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4名:宋斌、郭建荣、刘国林、牛荷生;外部监事2名:何德旭、陈雨露。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宋斌: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郭建荣: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刘国林: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牛荷生: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何德旭: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陈雨露: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成燕红、戴刚、李琦、曾北川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鉴于珠海振华集团公司在本公司的贷款逾期,根据监事会决议,取消珠海振华集团公司所推荐监事候选人提名,由此产生的股权监事缺额由第四届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递补。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蔡启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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