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及议案审议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9日在北京民族饭店11层会议厅召开,刘海燕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出席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总数共计2,670,009,600股,占总股份的63.6261%,符合《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18名董事:刘海燕、方建一、孙伟伟、李汝革、赵健、张萌、吴晓梦、余建平、吴建、刘熙凤、赵京学、许铁良、姜培维、张利国、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民、张明远;其中,许铁良、姜培维、张利国、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民、张明远为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刘海燕: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方建一: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孙伟伟: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李汝革: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赵健: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萌: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吴晓梦: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余建平: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吴建: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刘熙凤: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赵京学: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许铁良: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姜培维: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利国: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高培勇: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戚聿东: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牧新民: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张明远: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董事候选人乔瑞先生的表决结果是:同意票1,11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33%,反对票0股,弃权票1,5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267%。
    2、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4名:宋斌、郭建荣、刘国林、牛荷生;外部监事2名:何德旭、陈雨露。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宋斌: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郭建荣: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刘国林: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牛荷生: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何德旭: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陈雨露:同意票2,670,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成燕红、戴刚、李琦、曾北川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鉴于珠海振华集团公司在本公司的贷款逾期,根据监事会决议,取消珠海振华集团公司所推荐监事候选人提名,由此产生的股权监事缺额由第四届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递补。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蔡启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