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本公司公开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批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夏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7】21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7】第20号),同意本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有关规定,做好债券发行及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债券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