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折合人民币11.85亿元(不含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担保业务)综合授信,授信有效期1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88739.9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人民币,贸易融资授信折人民币28010.1万元。
    ●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方建一、孙伟伟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折合人民币11.85亿元(不含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担保业务)综合授信,授信有效期1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88739.9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2500万元人民币(敞口1750万元人民币),贸易融资额度28010.1万元人民币。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方建一、孙伟伟回避表决。
    鉴于目前首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42,801.24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19%,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首钢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5日,前身是始建于1919年的石景山钢铁厂,1996年9月,改组为首钢集团,首钢总公司作为集团的母公司,对集团所有资产行使资产经营权,1999年8月2日,经国家经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首钢总公司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实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726,39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继民。首钢总公司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首钢总公司总资产为8,584,704万元,所有者权益2,083,600万元;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191,338万元,净利润93,800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折合人民币11.85亿元(不含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担保业务)综合授信,授信有效期1年,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88739.9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2500万元人民币(敞口1750万元人民币),贸易融资额度28010.1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将根据国家政策、客户风险状况及市场定价等因素确定执行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下浮10%;银行承兑汇票收取30%的保证金;贸易融资免保证金。担保方式主要为关联企业连带责任保证。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高培勇、张明远、戚聿东、牧新明、卢建平、盛杰民、骆小元对该笔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1.8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属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由于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给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具公允性。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 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