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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股改投石问路 将积极应对可能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 16:10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选择民企是为管理层留下调整余地,如无意外,H股公司股改也将随后破题

  作者:本刊记者 陈为/文

  B股公司股改终于在十一长假后破题,两家含B股公司都仅对A股股东支付对价。当日,沪深两市B股市场迅速作出反应,上证B指和深证成份B指分别下跌4.8%和3.83%,几乎全盘“
皆绿”。业内专家认为,这只是B股市场短期的过激反应,如果没有大的阻碍,B股公司的股改将继续稳步推进,而在月底,H股公司的股改也有望推出。

  积极应对可能诉讼

  “我们是9月27日得到证监会通知,要求立即报送股改材料的。”上海永久(600818)负责股改的一工作人员表示,“股改初期,公司就积极准备股改,但后来一度放慢了脚步。真正的转机出现在9月26日下午五部委召开公司出席的座谈会上,当时,工作组重点征询了公司如果不支付对价是否将引起诉讼的问题,最后的意见是不存在引起诉讼的理由。因此,管理层也就希望尽快开始这类公司的股改。”

  上海永久股改项目负责人也谈道,公司目前有应付可能诉讼的心理准备。但他表示,从目前来看,这种几率极小。第一,上海永久B股股东大多比较理性,更看中公司基本面,而不大关注因股改对价而造成的股价一时涨跌,实际上公司股改方案公布后,B股股价并没有下跌就是很好的例证。第二,大股东已向重要的B股投资人许诺,公司会延续当前的发展势头,股改方案实施后,B股的投资价值会更加凸显,只要情况允许,今后将增大分红力度。第三,外资股东处于成本考虑也不会提起诉讼。

  德鼎投资分析师胡嘉也具体解释到,永久B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基本是国内个人投资者,且持股分散,第一大股东“美林证券远东公司”仅持有403万股永久B,市值约为100万美元,如果美林提起海外诉讼,诉讼成本约为50万美元,与投资额相比所占比重太大,B股股东显然不会采取诉讼手段。

  配套措施将出台

  对于为什么要选择永久作为B股公司股改的试点,上海国浩律师事物所吕红兵认为,这与公司的特质有关。首先,公司主营业务前景看好,目前的盈利水平处于上市以来的高位;其次,大股东属民营性质,不存在国资委批复的问题,程序上比较简单快捷,而且对于回避可能出现的诉讼敏感问题有利。

  上工申贝(600843)董秘张一帆继续解释到,因为若是国资性质的大股东发起股改将类似于规则制定者参与游戏,很容易引起争议。而如果大股东属民营性质,就可以为管理层B股公司股改推进留下调整的余地,不至于一开始就面临投资者就此事诉讼政府的风险。

  显然,把永久和万科推上前台,管理层意在投石问路。招商证券某保荐人表示,如果市场反应正常,将继续推动其他情况更为复杂B股公司股改。而在推出几家之后,证监会和商务部也将就B股股改给出正式的指导意见,而有关外资股股改的一些配套文件也将陆续出台,如商务部会针对股改后,外资股东支付对价后是否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有具体新规。大概设想是:股改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除非今后外资股东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到一定的比例,而该政策的出台也使股改不损害外资股东利益的原则得到维护。

  H股两周后破题

  “如果一切正常,管理层将在B股公司试点的两周后推出H股公司的股改,”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已有含H股的公司将方案报到交易所。”

  据投行人士透露,方案未得到最后批复是有关部门希望更谨慎一些。虽然节前五部委的调研结束之后,证监会就表态,含H股公司的股改条件已成熟,而有关H股公司股改的法律意见及诉讼应对策略也已形成。著名公司法专家刘俊海认为,上市公司与非流通股股东根本无须惊慌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风险,若个别境外股东提起民事诉讼,有关方面可充分举证,向管辖法院廓清股改的法律关系,准确援引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商法学界的主流法理,说服管辖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如果出现境外的管辖法院执意判决我国非流通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败诉的情况,并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此类判决时,非流通股股东等有关方可以要求我国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做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

  “即使法律准备工作已经做的比较充分,但实际有关审批部门仍很谨慎,特别是国资委,由于它是很多H股公司的终极大股东。”该知情人士谈道。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表示,国资委的谨慎是有理由的。毕竟,法律理论依据的充分并不完全代表实践。例如,股改对价理论至今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这就使得我们以我国法律理由对抗外国法院判决有些牵强。当然,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我们完全有能力打赢官司,但这样做的后果很严重,可能影响今后国企在H股市场的融资,这显然不是有关部门愿意看到的局面。

  美国普盖茨律师事务所张建南律师也认为,抽象的法律解释难以包含所有丰富的实践情况。如若国外投资者在国外法院打赢了官司,而法院的判决又可绕开中国执行(如某些H股公司的大股东也在国外注册并有大量资产),就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外国法院直接查封大股东在海外的资产。政府考虑到这一点,肯定会选择资产结构比较简单的H股公司试点股改,以避免可能的诉讼执行风险。

  宋一欣律师认为,最好的方式是以利益为诱打消国外投资人的诉讼欲望。“既然H股股东诉讼的依据是对价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那么给予他们非对价之外的合理利益保障就是消除诉讼风险的根本保证。”

  因此,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建议,H公司股改方案宜多用权证,以避免送股引起股价下跌对H股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据了解,

鞍钢新轧将有望成为国资委第一个审批的公司,公司的股改将与后续的公司整体上市的方案一同考虑,而这也正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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