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其中,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
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
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
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 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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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琛 SF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