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02:19 证券日报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之火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11月21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系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至4.99%的行为。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之火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路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40104198112******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通讯方式:021-68813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宏达矿业的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目的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报告书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将按照宏达矿业2017-027、2017-049号公告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继续增持宏达矿业股份。

  三、自宏达矿业2017-027号公告所披露的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继续增持宏达矿业股份的具体计划,但存在减少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之火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3,310,000股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崔之火先生持有宏达矿业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2,451,744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4.35%。本次权益变动后,崔之火先生持有宏达矿业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5,761,744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4.9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披露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宏达矿业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崔之火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5,761,7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其所持有的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22,451,400股,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87.15%,占公司总股本的4.35%。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公司2017-027号公告的增持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入宏达矿业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之火

  签字:■

  签署日期:2017年11月21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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