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15:45 英大金融

  虚拟货币监管的第三条道路

  文 | 杨东

  从长远来看,在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时代,我们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努力寻找无序发展与全面禁止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2017年以来,比特币持续飙高猛涨,价格从每枚数千元一路冲至3万元。“首次代币发行”ICO同样火爆异常,使对标比特币、以太币的各类虚拟货币涨幅更凶。积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触发了针对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的强监管。

  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ICO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14日,相关部门决定关闭中国境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涉及“火币”“币行”“比特币中国”等三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上述一系列举措贯彻了习近平主席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的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四早”的要求——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监管措施可谓及时、有效。同时从长远来看,在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时代,我们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努力寻找无序发展与全面禁止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交易平台七宗罪

  第一宗,缺乏合法经营牌照。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当前我国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相关合法经营牌照,这就导致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事实上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宗,价格虚高。通过特定代码来限制存量的加密货币的机制,其稀缺性的特征存在争议,因为新的加密体制可能被发明,现有算法也可以被篡改,加密货币的数量也可能会随之增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没有经济基本面来评估比特币的供需情况与内在价值,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由此导致的价格波动剧烈,会使盲目跟风炒作的投资者资金遭受损失。最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会受到通胀的驱动力以及“汇率差”等问题的影响,在缺乏政府背书的情况下,将其价值等同于传统货币也存在较大争议。

  第三宗,涉嫌洗钱和逃避外汇管制等不法行为。部分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洗钱、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脱离ICO项目,比特币本身的交易也可能涉及上述犯罪行为。今年7月,世界上最大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之一的BTC-e创始人被捕,就是由于BTC-e为犯罪分子客户群创造了大量机会,使得计算机黑客、欺诈、身份盗取、退税欺诈、公共贪污和毒品贩运等犯罪活动更加猖獗。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无国界性,通过虚拟货币实现跨境支付能够避开外汇管制,对于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的国家和经济体而言,更加需要警惕此种匿名交易。

  第四宗,涉嫌传销与诈骗。以“亚欧币”为例,发行该种虚拟货币的跨亚欧公司以“三级代理、三级分销”层级作为运营模式,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收缴入门会员费,并按照发展会员的数量、收取资金数额的大小划分层级和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属于典型的传销行为。

  第五宗,内幕操纵。据资深币圈人士透露:“国内的数字货币总盘子都不大,价格极容易被操控。”以元宝网平台为例,国内最热门的几只代币,NEO日均成交额在6000万左右,量子链则在3000万元,其他多只则在千万元左右;而创新区的十余只代币,每只的日均成交额仅为几十万元。投入千万元便可轻易拉高价格,导致暴涨暴跌的情形时常发生,而最终的损失都转嫁到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普通投资者身上。

  第六宗,技术与信息安全。2014年2月,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因交易系统存在缺陷,导致价值近5个亿的85万个比特币被盗一空,宣布破产。虚拟货币依据特定算法产生,并使用密码学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无论是货币的生成、流转,还是发行主体、投资者的信息、交易,都暴露在互联网环境中,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如果安全系统不够牢靠,互联网固有的黑客风险将给比特币的交易造成巨大影响,黑客攻击事件会导致比特币交易平台大量数据丢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七宗,暗网交易。暗网是指线下的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场外的不严格进行反洗钱措施甚至有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具体而言,比特币交易市场中的“暗网”包括通过微信群、QQ群的方式进行交易。 从服务需求来讲,暗网服务于灰色地带甚至非法需求。暗网交易对象可能是企业,也可能为个人,由于境外或匿名运营,并未受到有效监管。此外,暗网交易无严格措施保障,不会严格执行反洗钱、KYC等有效措施,甚至有意放任匿名交易。政府无法有效监管暗网的弊病,不仅增大了通过比特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也给投资者带来巨大危机。

  门槛加小范围试点

  显然,本轮监管取缔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对部分仍然心存侥幸的不法分子一次最严厉的打击,是《公告》传递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决心的继续,对于规范虚拟货币我国的发展是长期利好的。但从长期来说,一味的禁止打压对于我国占领国际金融高地是利不及弊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一定要强调疏堵结合。

  当下,必须旗帜鲜明地区分区块链技术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我们拒绝风险,并不代表我们拒绝创新。只有驱逐假借区块链之名,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工具进行的传销、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才能为区块链应用的落地发展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避免监管逻辑陷入两种极端。一是由于监管的理论背景和依据不足,导致监管缺位,一些风险偏高的虚拟货币类型金融创新推进速度过快、影响范围过大,此次ICO就是典型;二是在实施监管、控制风险时,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因而只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全面禁止。为促使虚拟货币合理合法、有序发展,应当积极探索两者中间的第三条道路。

  比较多国经验,英国的监管沙盒模式可以作为参考。监管沙盒能够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将区块链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企业、监管者放置在一起,让监管者在监督企业行为规范的同时,对企业发展有深入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企业在平台上可以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必立即承担参与该活动的所有正常监管后果。

  在沙盒的保护伞下,监管者可以对区块链技术创新采取比较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但企业应通过相关的压力测试,确保企业的产品经过审核之后,在信息安全方面、面临网络攻击方面能够确保安全运行。因而较好地实现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协调。

  与英国不同的是,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尚不均衡,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对等的中央部门监管的硬性落地不足,可能导致在全国范围推行监管沙盒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可行的路径是先在较小范围内,以设置门槛加以批准的形式,进行试点。选择的试点应当是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政府条件的地方,推动虚拟货币等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实体经济。

  以青岛为例,作为东部沿海中心城市之一,青岛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上具有独到优势,近期积极推动打造区块链产业聚集高地——“链湾”,已正式发布中国区块链沙盒计划,促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未来,此类试点的经验完全可以应用于虚拟货币领域。

  与此同时,还需加快立法速度,尽快修订完成证券法,并且扩大证券概念,进行分层次的构建,提高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规则的应对能力。

  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在某种程度上,界限并不总是清晰易辨,而好的金融创新必然是对社会有推动作用,是产生价值的。我们的监管机构见证了市场经济时代多次金融的蓬勃发展与动荡阵痛,已经更加开放、更加理智,对金融发展中的创新和风险有了更好的行政平衡能力。也正因如此,对虚拟货币乃至金融科技监管的第三条道路的探索,更加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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