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10月31日,央行在官网发布公告,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切合业务实际,日前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保持名称和结构不变,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对此,央行解释称,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日益扩大,市场要求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呼声强烈。

  “《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根据该附则对应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登记办法》的规定。央行还表示,转让登记虽为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同时,《登记办法》完善了应收账款定义:一是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此外,修订后的《登记办法》还调整了登记期限。将登记期限从“1-5 年”扩展为“0.5-30 年”,以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据了解,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于10月25日发布,并将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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