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08:31 证券日报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31               公司简称:宏达股份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黄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帅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利润表项目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民事诉讼相关情况说明

  (1)重大民事诉讼进展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云南方四家国有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2003年1月24日签订的《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无效,确认宏达集团、宏达股份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60%股权无效;扣除宏达股份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

  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已就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58)。

  公司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截至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重大民事诉讼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诉讼金额特别重大,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极大,对中小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可能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应当非常慎重地处理,既要充分披露,又要防范任何误导或可能存在不实或遗漏披露的风险。鉴于公司已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可能支持原判决、可能改变原判决、可能发回重审,也可能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此诉讼在第三季度是否预计负债,涉及到是否确认和如何计量的问题。对于一审判决后是否就应当确认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13号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通常会根据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是否上诉以及律师意见,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因此,针对本次重大诉讼,公司代理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认为,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十分重大,且案情复杂,跨越时间长,二审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很难对诉讼结果作出预计。因此,公司决定三季报暂不预计负债。

  ①根据一审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不再将金鼎锌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17年9月30日,金鼎锌业的总资产为427,104.68万元,负债为223,244.75万元,净资产为203,859.93万元。2017年1-9月金鼎锌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81,005.62万元,净利润为37,249.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2,349.70万元。如公司不再将金鼎锌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母公司持有金鼎锌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将出现重大影响。

  ②根据一审判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公司账列对金鼎锌业投资143,154.00万元),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7月31日,公司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以上费用将计入二审判决时间当期的报告期内,二审判决时间当期的母公司和合并的财务报表将发生账面投资金额、判决返还金额之和的亏损。但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③若二审不是维持原判,包括公司胜诉或改判,公司可能的损失应当会在前述第②项所述金额之内。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3)除金鼎锌业外,公司其他的主要产业情况

  除金鼎锌业资产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等的股权投资。

  (1)公司本部的磷化工资产经过近几年技术研发,基本上已完成磷化工产品的转型升级,产品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2)本部的有色冶炼资产已完成设备更新升级改造和环保治理,目前,有色金属产品市场价格处于有利时期,公司本部有色金属产品产能正在逐步释放,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公司持有四川信托22.1605%的股权,四川信托经营良好,盈利能力较强。

  以上资产均能支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

  2、收到退还钼铜项目预付土地款及相关税费情况

  根据公司与什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1日会议纪要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宏达钼铜于2017年9月25日按期收到相关单位退还的预付土地款及相关税费500万元。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日期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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