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己内酰胺的反倾销措施
2017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7年10月22日起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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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一晨 SF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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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7年10月22日起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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