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起诉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 连带责任人

  责任主体相互追责倒逼IPO中介审慎尽职

  万佳丽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获悉,“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退市”案已进入追偿阶段。兴业证券起诉会计所、律所、欣泰电气等26名被告,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损失226858909元。

  兴业证券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之前先行做出赔付,目前就此事对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也是正常程序,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处理。

  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认为,兴业证券对追偿享有诉权,但追偿的前提是其他主体存在过错,然后再综合损失、责任大小、收益、风险等因素决定追偿多少。而此前达成和解的赔偿属于双方自愿处分权利,并不对其他主体有效,按法理不能构成对其他责任主体要求赔偿金额的依据,只能在确认其他主体有过错的前提下,作为法院判处赔偿金额时参考的一个因素。

  “先赔后偿”法理依据欠缺

  9月19日,北京二中院官网一则题为《二中院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消息显示,兴业证券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7亿元损失,将丹东欣泰电气公司和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起诉到法院。目前北京二中院已受理该案。

  兴业证券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自己与众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己所设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已大大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就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自己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09元。

  2016年8月,因“欺诈发行”,欣泰电气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2017年6月,兴业证券设立5.5亿元“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目前第一阶段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2.37亿元。

  受“欺诈发行”牵连,欣泰电气、兴业证券、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东易律师事务所也先后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整个案件按理应该先对民事赔偿进行审理,如果对于投资者的赔偿是法院判决,那么追偿起来更为方便。但此案涉及上市公司退市,波及的投资者较多,在其中一个责任主体(兴业证券)选择自愿和解先行赔付的情况下,其追偿难度会很大。

  他强调,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本质上是一个跟投资者的和解协议,是兴业证券和投资者之间的事情,并不具备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在基于和解情况下赔偿的金额,不能作为后续向其他连带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多少金额的判定。对于兴业证券追偿其他责任主体的案件,应该以法院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审理为基础,否则追偿的基础堪忧。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立彤律师认为,处罚大小与主观故意程度正相关。明知有假一起帮着造假与主观过失,两者要承担的责任、赔偿的金额还是不一样的,后者承担的责任减少,因此,“此次追偿的问题点可能还是在于过错的确定、责任的划分。”

  国枫律师事务所谢刚、邹高琦两位律师在撰写的文章中则给出了一些兴业证券可以追偿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位律师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从公开消息来看,目前是否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赔付范围及金额计算尚不确定。因此,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的款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值得探讨;第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已经有所区分,法院可能将其作为参考因素在责任大小划分时予以考虑。

  IPO中介机构再敲“警钟”

  兴业证券此次对其他连带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也有先例。

  2013年5月10日,作为创业板首家欺诈发行上市公司万福生科IPO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后,也采取了“先赔后追”的模式,即由平安证券先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方及连带责任方追偿。若投资者不接受基金的补偿方案,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偿。

  记者从平安证券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案件中,主动设立赔付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之后,也可对其他责任人进行后续的追偿,并且目前已追偿完毕。

  不过,平安证券当时采用的是协商解决的方式,且只对万福生科大股东进行了追偿,而兴业证券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向除欣泰电气以外的其他会计所、律所等中介责任人进行追偿。

  许峰律师乐观地表示,从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有责主体互相追偿是好事,可以督促发行人以及多家中介互相监督、尽量保持独立性。互相追偿或许还可以有效避免中介机构一起出具对投资者严重不负责任的意见。

  王怀涛律师也认为,责任主体相互追责能倒逼双方今后审慎尽职。在启动诉讼之前如果和其他被告已做过充分沟通未果,追偿可能是其无奈的选择。

  记者从欣泰电气证券事务相关人员处获悉,“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协调,退市之后正积极准备退回新三板的相关工作,预计10月6日能在新三板挂牌。”

  另据记者了解,投资者赔偿情况已经接近尾声,8月7日之前已陆续将钱打到投资者账户上了。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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