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18日14:33 新浪综合

  创投业如何回归本源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应该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对待,分开监管、单独立法。

  文/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 沈志群

  今年以来,我国银行业“脱虚向实”取得良好进展,特别是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总额有较大幅度增长。但要实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方向总目标,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正如中央要求,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

  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是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对于绝大多数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未上市企业,创业投资是一种被广泛采用最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

  创业投资对支持创新创业、助推实体经济的独特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创业投资不仅为被投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增值服务,而且培育了一批行业领先领军的优秀企业,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550多家企业中,82%的企业先后得到创业投资的支持。

  因此,如果要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发展,就必须不失时机,大力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地发展。

  什么是创业投资的本源

  要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投资行业亟需正本清源,回归创投本质。

  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创投国十条")发布,这不仅是一份促进行业发展的文件,也是一份深化改革的文件,其中提出了创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以及谁来改的目标任务。

  改革工作千头万绪,涉及微观层次创投企业的运行机制、募投管退行为方式,也涉及宏观层次对创投行业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监管方式及该从何入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几项重要原则,其中一个是回归本源。深化创投改革,实现正本清源的首要目标,也是回归创投本源。

  那么什么是创业投资的本源?对创业投资本源的定义,在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创投国十条”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创业投资的本源可以概括为:

  一是实体投资,不是虚拟投资。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创建、重建期的未上市企业,包括高新产业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二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式不是债权投资,不是明股实债,更不是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

  三是长期投资,不是短期的投机炒作。创业投资一般都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其功能不仅为被投企业提供资金,更重要的是提供投后管理、资源整合、增值服务,这是创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是价值投资,不是价格投机。创业投资是一个发现价值、创造价值、提升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其收益方式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资本价值的增值;

  五是高风险投资,不是低风险投资,决定了创业投资是只能由合格投资人(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风险识别、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人和高净值的自然人)参与,而不是社会公众都能参与的投资,由此决定了资金募集必须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

  必须指出,创投行业偏离本源甚至背离本源的重要原因,是近几年来一些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基本理论概念对行业产生了误导。近期,部分行业内权威人士发表观点,提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供求双方,既可以是股权关系,也可以是债权关系;提出股权和创投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途径”;提出发展“私募创业投资基金行业”,这与创投本源背道而驰,令人担忧。

  作为全国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创投委一直在努力澄清创业投资的一系列基本理论概念,也希望全国投资界、法律界、理论界的专家共同深入研究,正本清源。

  深化“放、管、服”

  我国的创投行业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无论是创投企业的运行,还是有关监管方式,都存在偏离创投本源的观念和行为。回归创投本源迫在眉睫。

  回归创投本源,亟需政府部门调整完善对创投行业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偏离创投本源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思路和方式去要求和管理创业投资(包括广义的股权投资),其依据是《基金法》。

  实际上,目前所施行的《基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基金法》修法时,正式将“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彼时,有一种意见试图把“非公开募集的股权投资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也纳入新《基金法》调整范围,但如果将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投资混为一谈,将严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

  2012年8月2日,全国25家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反映行业的强烈呼声,有关监管部门多次调研听取意见。最终,《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纳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即使是2013年中编办调整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监管的部门分工,也并没有把这类基金划入证券投资基金的范畴,创业投资的本源得到了坚守。

  然而近几年监管实践中,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与证券投资基金放在了同一个“办法”中管理,包括备案程序、要求内容、准入条件等,基本照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方式和要求。监管当中,只在程度高低上作“差异化”修补,而并没有根本上把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投资区别对待、分开监管,由此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对此,创投委也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呼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应该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对待,分开监管、单独立法。

  当前,创投行业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1年的实践基础,有十多年来全国创投企业不断探索创新的经验积累,特别是有“创投国十条”作为方向指引,制定“创业投资管理条例”或“国家创业投资促进法”非常必要也完全可行。

  回归创投本源,改善创投监管,让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成果更多、更早进入创投领域,为广大创投企业减负松绑。监管部门也可以集中力量对市场上“兴风作浪”、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更大力度地处罚。

  我们相信,只要从上到下形成共识,回归本源,我国创业投资行业一定能够迎来新的发展。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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