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7年9月4日起对旗下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中修订内容如下:

  1.“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修订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订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修订前: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修订后:

  “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修订后: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修订内容如下:

  1、“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中

  (1)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修订后: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增加内容如下: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1%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3、“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内容如下:

  “(二)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4、“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增加内容如下:

  “(二)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增加内容如下:

  “十六、基金份额的交易与转让

  条件成熟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策。”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修订后: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F”

  (五)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修订内容如下:

  1.“二、投资范围”修订前: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四、投资限制”修订前: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订后: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级以上(含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条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中,修订前: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修订后: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二、收益分配原则”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修订后: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1、“(五)临时报告”中

  修订前: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修订后: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五)临时报告”增加: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将在新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近一次更新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4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自2017年9月6日起调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最低金额。具体调整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调整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下限

  ■

  二、具体调整方案

  投资者通过中泰证券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上述基金,单笔最低金额均由原来的人民币500元(除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分级外)调整至人民币100元。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5988 021-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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