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辛继召 深圳报道

    被认为“无国界”发行和交易的ICO项目,正在考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智慧。

    ICO或称ITO这一募资方式表面上与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IPO)相似。但是,它绕开了中央银行或证券监管机构,处于金融灰色地带。

    对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对ICO等监管上,一方面需要保护金融创新,不扼杀创新募资方式的出现;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投资者利益,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对ICO发行中的“代币”而言,各国认定不一,或认定其为资产、证券、私人货币,但对于ICO本身而言,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监管机构开始考虑将其定义为证券发行行为。

    各国倾向认定ICO是证券

    ICO发行中的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金融属性到底为何,各国监管机构态度不一。

    主要经济体中,美国将ICO发行视为证券发行,受该国证券法律监管。

    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一份调查报告中表示,由“虚拟”组织提供和销售的数字资产的行为受到该国证券法的要求。由于此类交易使用了分布式总账(distributed ledger)或区块链(blockchain)等技术,从事包括首次数字货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或令牌销售(Token Sales)等。不管其术语或技术有何不同,这些交易是否涉及提供出售证券取决于实施和环境,包括交易的经济情况。

    加拿大、新加坡也于近期加入这一行列,认为ICO发行为证券。

    8月25日,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表示,加密货币发行涉及证券销售行为,应遵守证券发行规则;还没有任何加密货币在该国得到承认。

    8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澄清公告,在新加坡发行数字令牌(digital tokens),如果属于该国证券法的证券定义,则必须向MAS提交招股说明书并注册。发行人或投顾也需符合先相关法律及反洗钱和反恐相关规定。

    新加坡金管局认为,数字令牌发行已不仅是一种虚拟货币。例如,数字令牌可代表发行人的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可被认为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数字令牌也可代表发行人欠下的债务,可被视为公司债券。

    欧洲国家中,英国也在考虑将ICO纳入监管。

    此前,英国将代币认为是该国法律中定义的私人货币(Private Currency),ICO项目发起人自行承担政策和法律风险。而在今年4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一份讨论分布式总账的政策文件中认为,如果公司发行足够的令牌,导致产生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可能会使得数字货币通过比特币或以太网等增值。因此,ICO与IPO公开发行、证券私募配售或众售(crowd sale)等相似,这取决于其交易结构,未来可能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警示ICO欺诈、洗钱风险

    各国将ICO纳入证券监管范围的同时,也在警示ICO存在的欺诈风险。

    8月28日,美国SEC警告称,一些上市公司宣称参与了ICO或与之相关活动,以新技术为噱头诱骗投资者,包括:宣称提供投资新科技机遇为噱头“拉高出货”(pump-and-dump),操纵市场等。

    SEC表示,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ICO募集资金,虽然这些活动可能提供公平和合法的投资机会,但有公司通过公开宣布ICO或数字货币等影响股价。如果这些公司没有提供准确信息,财务报告不准确或股票交易出现问题,SEC将对其停牌。SEC已对First Bitcoin Capital Corp.,CIAO Group,Strategic Global和Sunshine Capital等停牌。暂停交易后,投资者应谨慎考虑该类型股票投资。交易暂停可能是微市值欺诈(microcap fraud)的一个警告标志。

    今年8月10日,新加坡金管局也警示ICO投资风险:新加坡已出现ICO投资,需注意了解其基础项目信息。

    包括:ICO项目不在本国,很难验证真实性,若项目失败也很难追查。ICO发行人没有完整的信用记录,失败率较高。ICO估值不透明,有极高的投机性;如果ICO发行的数字令牌对发行人资产没有所有权,则数字令牌缺乏资产支持。

    多个国家强调了ICO可能涉及洗钱和其他违法活动的风险。

    新加坡监管局表示,投资于ICO数字令牌的资金,由于ICO交易匿名、易被滥用于非法活动,在短时间内容易筹集大量资金。如果执法部门调查相关非法活动,消费者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前,英国央行曾表示,数字货币不会对英国金融稳定性和货币构成重大风险,因为数字货币流通量低。但该国财政部认为,有必要对数字货币的使用和交换使用反洗钱法规。印度央行也已禁止使用数字货币。

    (编辑:曾芳,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zengfang@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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