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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导读
通知中也明确要求“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8月17日,银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通知》中认为,扶贫小额信贷在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资金使用不合理、贷款发放不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因此,也要求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副会长白澄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精准扶贫中,金融服务无疑是很重要的方式。“不过之前我们也写过政策建议,就是在金融扶贫中,最大问题是风险大、成本高问题,仅依赖外部的行为有一定难度。”
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前述五部委的通知中要求,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力度。
不过,同时也要防止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鉴于此,通知中要求“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借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白澄宇也表示,实践也证明,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比较落后,如果还是以小农的作业和种植方式,很难帮助贫困农户真正实现脱贫致富,并且“一家一户”的扶贫贷款,其还款来源也很难保障。
在五部委新下发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白澄宇认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必须从农村经济和产业的全局出发,增加农户的抵质押物。前几年开始探索的土地流转,允许农户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最终的结果也不太理想。在金融扶贫中很难有效解决风险管理的问题,地方政府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过这也是一种短期的必要行为,长期并不可持续,并没有真正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针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通知中要求“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且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倍数,明确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银保合作模式试点。
不良容忍度可高2个百分点
在白澄宇看来,金融扶贫有两种比较好的方式:一是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兜底,这种方式本身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性质;二是通过社区行的互助性的合作金融方式,风险和成本都由这个群体内部来消化,类似于孟加拉的乡村银行。
而对商业银行来说,扶贫小额信贷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其风险大成本高,也尤其考验银行的风控管理水平。
在风险管理上,通知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至于逾期和不良贷款,五部门认为要区别对待。“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要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为了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监管政策层面还给予一些优惠措施。比如,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编辑:曾芳,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zengfang@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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