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7-03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之一)。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执复2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市中院”)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和省高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院在执行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贵阳市中院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存款62,959,953.65元。公司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执行裁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受理了本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作出了终审裁定。

  上述案件的起诉、一审判决、上诉、终审判决、执行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17号、临2014-030号、临2014-034号、临2015-007号、临2015-038号、临2015-063号、临2016-018号、临2016-075号和临2016-077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2016年11月24日,贵阳市中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并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2,959,953.65元(详见公告临2016-075号)。公司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执行裁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省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贵阳市中院的执行裁定;依法解除对本公司62,959,953.65元资产的错误冻结;在不能全部解除的情况下,解除不属本公司补充赔偿责任范围的51,934,953.65元部分的错误冻结。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了终审裁定。

  省高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贵阳市中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对公司关于撤销贵阳市中院裁定的复议理由,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本公司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贵阳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2,959,953.65元,公司已据实进行了披露,并已确认预计负债为11,025,000.00元(详见公告临2016-075号和临2016-077号)。根据省高院对本案的终审裁定,并与审计机构会计师沟通,公司经审慎考虑,确认营业外支出51,934,953.65元,预计将减少公司当期损益51,934,953.65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执复23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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