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02日09:59 《法人》

  假印鉴取走银行存款谁之责

  工行大观园支行对印鉴和预留印鉴进行了核对,均未发现工作人员提供的财务专用章和预留印鉴不一致,导致兴康公司的钱被转出,存在过错,应当对诉争款项被转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原告王守鸿要求工行大观园支行赔付本息的要求却未被法院支持

  文 《法人》记者 彭飞※刘超

  王守鸿至今都很后悔,因为自己一时心软没有及时报警,以致给自己带来了如此多的麻烦。“不管怎么说,工行济南大观园支行的责任是无法推卸的,别人用假印鉴取走了我在银行的存款,我不找银行还能找谁?”王守鸿是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感到非常不解。

  据介绍2013年10月,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兴康”)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大观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观园支行)的存款被该公司前实际控制人陈兴旺安排人私刻公司印鉴挂失原密码器,又申领新密码器后将27万美元存款转走。直到2015年6月,公司法人王守鸿才得知存款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被转走。

  在向工行大观园支行索赔无果后,王守鸿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工行大观园支行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工行大观园支行赔偿损失。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市商初字第1905号判决未支持原告山东兴康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王守鸿表示不服并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将上诉费缴纳至被告工行大观园支行处。

  股权投资

  事情追溯到2012年,山东兴康实际控制人陈兴旺遇到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山东兴康拍下的一块土地的出让金,经人介绍陈兴旺找到王守鸿借款。而王守鸿并没有同意以直接借款的形式给陈兴旺钱。

  山东兴康是香港优世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优世康”)的子公司,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兴旺,陈兴旺的哥哥陈立新为两个公司的名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经协商,王守鸿、陈立新及陈兴旺三方打算以股权交割方式完成上述目的。

  王守鸿向记者提供了落款为2012年11月5日签署的《关于香港优世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交割的协议》,协议由甲方王守鸿,乙方陈立新,丙方陈兴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旺)(以下简称“山东兴和”三方签订。

  协议规定:陈立新无偿将净资产为零的香港优世康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王守鸿,同时丙方陈兴旺享有优先回购权。

  “香港优世康和山东兴康并没有实缴注册资金,净资产为零,也没有实际运营,之所以同意投资是因为所购买的土地是在山东兴康名下,如违约的话,我们就当买了一块地。”王守鸿介绍说。

  协议约定,王守鸿持有香港优世康100%股权后(间接持有全资子公司山东兴康100%股权),王守鸿向香港优世康分笔注资,再通过香港优世康向济南兴康(应为山东兴康)分笔注资150万美元,用于支付土地及建设费用等。

  待山东兴康注册资金到位后,丙方陈兴旺和山东兴和可于2013年3月31日前以165万美元等值货币购买香港优世康和山东兴康100%股权,如购买提前王守鸿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超出的15万美元是经过协商作为投资回报给我的。”王守鸿直言。

  鉴于陈兴旺及山东兴和将于2013年3月31日前购买上述两公司的全部股权,丙方向山东兴康垫付170万土地竞买保证金。如丙方不能于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完165万美元等值货币的股权购买价款,丙方自动放弃购买上述两公司的权利,同时放弃对170万元人民币的追索权,该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同时,协议规定由于甲方王守鸿不了解上述公司的债务,丙方陈兴旺(及山东兴和)自愿承担王守鸿控股前的全部债务的赔偿义务。

  记者获得的香港律师彭约翰出具的证明显示:2012年12月14日香港优世康召开股东会议决定陈立新辞去一切职务,从2012年12月10日起,王守鸿接任陈立新的所有职务。同时王守鸿拥有该公司在济南市投资的企业(山东兴康)的所有权。

  2012年12月30日,时任山东兴康员工毕于超和王守鸿的代表苏海波交接了“兴康印鉴1个”“财务专用章1个”“法人名章1个”“密码器1个”等有关公司的所有手续。

  随后王守鸿陆续向香港优世康注资150万美元,再转到山东兴康,在支付完土地转让金及税费等后,剩余27万美元留在山东兴康公司账户内。

  而到了协议规定的回购期即2013年3月31日,陈兴旺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迟回购时间,王守鸿同意。之后一推再推,至今陈兴旺未能回购。

  私刻印鉴为他人担保

  “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同意推迟回购时间。”王守鸿称。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王守鸿想象的那样发展下去。令王守鸿深感意外的是,2013年底山东兴康陆续收到五份法院传票,因为自山东兴康转给王守鸿后陆续为别人做了五份担保。但是王守鸿并没有对外进行任何担保。随后法院将涉案的山东兴康名下的土地冻结并查封。

  原来,此五份担保均由陈兴旺私刻公章完成。王守鸿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陈兴旺签字并按有手印的《说明》显示:本人陈兴旺在与出借人张鹏、薛启盟、科信中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关系中,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函所加盖的“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印鉴,均系本人陈兴旺自行刻制、加盖,与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关。

  “当时陈兴旺苦苦哀求我不让我报警,并称会尽快把担保的事情处理好。我以为他真会处理好,而且当时律师也说印鉴是他私刻的,这个官司赢肯定没问题,所以当时并没有报案。”王守鸿有些后悔地说道。

  在得到律师的肯定答复后,王守鸿也觉得陈兴旺私刻印鉴证据确凿,自己不会承担经济责任,所以王守鸿并没有报案。

  随着土地被查封,王守鸿原来的计划也被打破。原本想在陈兴旺无法回购土地的情况下自己利用土地的计划而终止。王守鸿只能等陈兴旺回购以期盼自的投资不会打水漂,至此王守鸿也陷入了被动局面。

  陈兴旺的回购时间一拖再拖至今未能落实。

  银行存款被人用假印鉴转走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令王守鸿没有想到的是,陈兴旺在给他写情况说明的时候(2013年12月3日),除了五起私刻印鉴以山东兴康的名义对外担保外,陈兴旺还在2013年10月利用假印鉴将山东兴康在工行大观园支行账户上的27万美元转走。

  王守鸿称,当时根本不知道钱被转走的事,因为公司根本没有经营,土地被查封,所有的手续停办,也没有涉及到资金出入。直到2015年6月,王守鸿安排人去工商银行大观园支行对账,发现公司账户上的27万美元在2013年10月被转走。但是这期间公司法人王守鸿并没有指派任何人办理此事,印鉴也一直躺在保险箱里未使用过。

  在得到存款被转走的消息后,王守鸿的第一反应是又是陈兴旺干的。果然,在银行调取记录并经过调查后发现是陈兴旺安排原来的员工毕于超于2013年10月下旬利用假印鉴办理的。他先让原密码器停用、作废手续、申领新密码器,而后将27万美元转出。

  陈兴旺多次失约,且多次私刻印鉴,导致公司土地被查封,超过回购期两年多也未回购香港优世康,这令王守鸿对陈兴旺失去信任。

  最终,王守鸿痛下决心,不再对陈兴旺的承诺抱希望,即使投资无法收回。2015年8月王守鸿向市中区法院起诉工商银行大观园支行未尽到义务导致存款被转移,请求赔偿损失。2015年10月又向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局报案,报案称毕于超利用私刻印鉴转走山东兴康的钱。

  2015年11月,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局予以立案,但截至发稿,案件都没有结案。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定,2013年10月25日,毕于超以王守鸿“代理人”的名义,通过分别提交加盖有“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刘刚(山东兴康法人)人名章”、“支付密码器停用申请”“支付密码器作废申请”“支付密码器增加申请(即重新申请)”,分别对原告持有的支付密码器办理了停用、作废,并重新申请、领取一个新的支付密码器。

  2013年10月28日,毕于超再次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向被告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通过新的支付密码器,将原告账户内的22万美元,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到案外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另有5万美元毕于超转作他用,并未与该案件一并起诉。

  “我根本没有授权毕于超去银行办理任何业务,公司的印章一直在我的保险柜里”王守鸿坚称。

  于是王守鸿向法院提出鉴定。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日浩[2015]文鉴字第7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毕于超使用的申请停用、作废王守鸿手中的密码器和申领新密码器所用的印鉴与预留印鉴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一审山东兴康败诉

  2015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接到王守鸿报案后,确立本案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市商初字第1905号。

  随后市中区法院先后五次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期间,工行称,将毕于超办理业务所用的印鉴印记上传至被告电子验印系统,由该系统自动将上述文印与原始预留印鉴进行比对,结论均为验证通过。工行称该电子验印系统于2012年3月建库,最近两年一直使用该系统进行核验。

  而鉴定人员称,假电子印鉴的鉴定属于专业知识,一般社会人员无法掌握,(当时)工行大观园支行使用的检验技术已经落后,很多印鉴很难检验。

  陈兴旺称自己才是兴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守鸿只是名义投资人,从未接管山东兴康的实际经营,其担任法人代表是基于与陈兴旺的借贷关系。因为山东公司缺乏资金,陈兴旺才将山东兴康的股权做担保给王守鸿的。

  对此王守鸿称:“这不是股权担保,他已经把股权转让给我了,而且山东兴康的所有印章都在我这里,他哪里来的实际经营权?”

  最后法院认定,王守鸿在被告工行大观园支行处开户后,工行大观园支行即负有保障其存款安全的义务,兴康公司工作人员毕于超拿着私刻的印鉴到工行大观园支行办理业务,工行大观园支行对印鉴和预留印鉴进行了核对,均未发现工作人员提供的财务专用章和预留印鉴不一致,导致兴康公司的钱被转出,对此工行大观园支行存在过错,应当对诉争款项被转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第三方陈兴旺认可其派人办理涉案转款业务。且陈兴旺与王守鸿之间的协议,诉争款项被转出后,陈兴旺已与王守鸿达成协议将相应的金额计入陈兴旺应付的香港优世康股权转让款中,即王守鸿与陈兴旺对诉争款项做出处理,在此情况下,原告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于是不支持王守鸿要求工行大观园支行赔付本息的要求。

  而王守鸿称:“我们并没有对诉争款项和陈兴旺达成任何协议,否则陈兴旺怎么可能用私刻的印鉴去转钱,我同意的话我直接给他钱,怎么可能把印鉴给他?”

  因此,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王守鸿并不认可,又提出上诉。

  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铁雁认为,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陈兴旺应承担什么责任,二是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张铁雁称,陈兴旺私刻印鉴骗取银行的信任,转让山东兴康所有的27万美元,属诈骗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银行与山东兴康之间是合同关系,如果银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错,给山东兴康造成损失,当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在的事实是,作为专业银行,银行存款被人用假印鉴转走,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有严重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赔偿山东兴康存款损失的责任。

  本案最终如何结案,《法人》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胡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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