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路妍 北京报道

  对“铁公鸡”的讨论再次将通策医疗推向风口浪尖。

  在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明确表态将对有能力分红却一直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出台硬措施时,作为上市20多年从未进行过一次现金分红的资深“铁公鸡”通策医疗,除了要面对舆论指摘,其新近发布的12亿元定增方案也或将出现变数。

  从监管层对铁公鸡的定义来看,长期不分红且有能力分红两条,通策医疗都与之匹配。通策医疗自1996年上市,至今已有20多年,公司近年来盈利状况向好,具备分红能力,但公司从上市至今仅进行过两次送股,从未进行现金分红。

  按照证监会将加大对不分红上市公司的监管表态,以及各方人士呼吁较好地将分红与再融资进行挂钩的解决方案,都恐令通策医疗定增方案的过审遭遇更大阻力。

  盈利多年坚持不分红

  通策医疗前身为ST中燕,2004年,通策医疗大股东广赛科技和杭州宝群实业从ST中燕原股东手中接盘ST中燕,并在2007年进行了一系列资本运作,完成股改后将其更名为通策医疗,并将口腔医疗业务引入上市公司。

  此后,通策医疗力求通过业务多元化的推进,开设一家集妇科肿瘤、孕产及生殖医疗服务为主的医院,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事实上,通策医疗的业务的确在近年来突飞猛进。

  记者统计发现,公司近5年平均年营收增长率为22.8%,平均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为20.9%。根据公司最新公布的财报数据显示,2016年,通策医疗母公司实现净利润0.20亿元,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0.18亿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0.74亿元,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0.92亿元。

  但公司依然作出不分红决定。对此,公司给出了同2015年相似的不分红理由,鉴于公司尚处于高速成长期,公司拟收购及新建医院需要较大的资本性投入,为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提议2016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它形式的分配。

  其时,通策医疗自上市以来只进行过两次送转,一次是1996年推出的每10股转2股的方案;第二次则是2015年进行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

  就公司分红一事,记者采访通策医疗证代赵敏时,她表示通策医疗盈利时间不长,现在正处于高速扩张阶段,未分配利润将用作公司新的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

  而从通策医疗的投资情况来看,公司近年来的确处于大举扩张阶段。2015年,公司直接投资、控股及参股了5家医疗机构。2016年,通策医疗出资2亿元与海骏科技设立浙江通策口腔医疗投资基金。

  值得关注的是,为配合公司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及扩张计划,通策医疗近年来融资动作频繁。自上市以来,通策医疗累计增发3次,其中,2015年发起的两次定增计划募资金额巨大,分别为50.51亿元和5.5亿元,最后均以失败告终。通策医疗最新的一次定增预案是在今年2月发起,目前正在进行中,计划募资12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

  “其实,在不少未对股东分红的上市公司中,存在通过重复性搭建工厂、进行对外投资等手段,做大公司业绩的现象,以对公司股价进行短期炒作。”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告诉记者,有些上市公司还通过一些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告诉记者,“铁公鸡”现象在A股市场由来已久,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想继续控制上市公司的资金、资源,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财产,或者一些高管为自己设立小金库,雪藏上市公司财产,为自己预留后路。对此行为,刘俊海认为,证监会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我主张监管层应该对上市公司采取强制分红政策。”

  但对于是否应该强制上市公司分红一事,业内还是存在较多争议。

  强制分红的合理性之争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与会计学教授芮萌认为,证监会加大对上市公司分红行为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对于分红问题监管层不能“一刀切”。他以美国、香港等资本市场现行的监管政策为例告诉记者,这些资本市场的监管层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分红问题。“分红的钱本质上都是股东的钱,如果上市公司利用这些钱可以实现更好的投资,其收益确实要比直接分给股东要好。此外,很多上市公司在分红后会进行再融资,这反而会造成资源浪费。”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黄建中表示,刘士余主席所提及的一些上市公司账上有利润不分红,不排除其有造假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也确实存在。“但我还是主张不能要求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在分红问题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上市公司发展的较好,将资金全部分掉可能会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

  与此同时,黄建中还针对最近呼声较高的现金分红方式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股票交易结算规则和所得税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以现金或红股方式向股东派发股利时需要扣税和进行股价除权。“在现实国情下,股利所得并非投资者的净所得,其名义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笔收入,实际上投资者在分红后遭受的可能是与股利纳税额等值的净损失。”

  对此观点,卞永祖表示,不能要求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观点确实是正确的,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太符合。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投资者保护方面及市场制度等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从A股市场的实践情况来看,很多不分红的企业往往存在违规违法、短期炒作等行为,这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没有益处。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层对分红做出要求是合理的。“但强制分红规定不是一项长期要求,相关法律也会根据市场发展不断完善。”

  刘俊海则对证监会加大对上市公司分红监管的举措表示支持,他告诉记者,强制分红主要基于两点因素,首先上市公司有庞大的公众投资者,代表的是公众利益;其次,公众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就是为了分红而来,很多上市公司总是利用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避免分红的时代应该终结。

  而在上市公司分红手段上,刘俊海表示虽然分红方式多元化,只要投资人认可就可以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本土很多上市公司分红等行为不规范,他认为在监管中必须强调现金分红。同时,监管层应该联合执法,对长期具备能力又不分红的公司设置融资障碍,对上市公司不分红等失信行为给予惩戒,对其从银行贷款、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增加新的行政许可和扩大业务范围等进行限制。

 

责任编辑:梁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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