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19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3525.7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 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16)赣民终48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长沙招行)因与被上诉人江煤物资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旭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江西省高院。江西省高院裁定,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重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南昌中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传票以及长沙招行诉江煤物资公司的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长沙招行诉称,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长沙招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约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长沙招行,长沙招行支付给湖南旭日公司以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为湖南旭日公司提供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服务。2013年10月10日,湖南旭日公司与长沙招行向江煤物资公司发出了应收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湖南旭日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0月30日向长沙招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金额为24180653.93元、8801254.74元。期限分别为四个月和110天。长沙招行均于当日足额发放融资。上述业务均已逾期,江煤物资公司未向长沙招行履行付款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煤物资公司立即履行在编号为2013年保字第01号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所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项下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捌万壹仟玖佰零捌元陆角柒分(小写:32981908.67元)及至偿清时为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截止2014年12月12日,已欠息人民币贰佰贰拾柒万伍仟叁佰捌拾伍元贰角肆分,小写2275385.2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一审情况

  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开庭审理。江煤物资公司辩称,2013年8月6日,江煤物资公司与湖南旭日公司签订《2013年度锌精矿购销合同》。 2013年10月10日,湖南旭日公司在未向江煤供应公司发货的情况下,长沙招行、湖南旭日公司向江煤供应公司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所附清单,内容为湖南旭日公司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长沙招行,通知江煤供应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将上述合同项下已开发票43530504.9元的80%即34824403.92元付至长沙招行指定的湖南旭日公司账号上。鉴于当时湖南旭日公司表示将按合同约定尽快组织货物向被告发货,江煤供应公司予以签收。之后,湖南旭日公司一直未发货,江煤供应公司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长沙招行诉称的受让的债权,至今未能成就,江煤供应公司没有向长沙招行付款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长沙招行对江煤供应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30日南昌中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判决:

  驳回原告长沙招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087元,由原告长沙招行承担。

  四、二审情况

  长沙招行不服该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证据采信不当,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已于2016年1月15日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江煤物资公司向上诉人长沙招行付清债权转让款32981908.67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息(违约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2017年3月20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6)赣民终482号民事裁定书:

  1、撤销江西省南昌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发回重审,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5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18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煤炭储备中心项目试运转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煤炭储备项目建设基本完成,已进入全面试运转。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介绍

  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于2010年7月29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7亿元,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011年12月31日,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准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煤炭储备项目的批复》(赣发改能源字〔2011〕2977号)核准,项目包括码头、储配煤场、铁路专用线等3项工程,位于九江市庐山区新港镇。码头建设规模为建设3个5000DWT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储备煤场工程规模为静态储存能力80万吨,动态储存能力260万吨/年;铁路专用线工程规模全长2.87km。项目总投资121599万元,其中码头工程63077万元,储配煤场工程36384万元,铁路专用线工程22138万元。

  由于铁路专用线工程方案变更,储配煤场工程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经江西省发改委等部门批复同意,调整后项目总概算146254.88万元(含4#、5#堆场及相关栈桥等二期工程7028.75万元),不含二期工程概算为139226.13万元。2016年末,一期工程预决算暂估入账115606.65万元,预计还将发生铁路建设投资13700万元。

  二、工程建设情况

  码头工程于2012年3月18日开工建设,到目前为止,码头工程已经全部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完毕,且已经通过了省交通质量监督管理站,以及海事、港口、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其完成的主要工程包括:陆域形成、水工建筑、抛石护岸、装卸工艺设备购置和安装、堆场及道路铺砌、生产及辅助生产建(构)筑物、供电照明、控制、信息与通信、给排水、消防及污水处理、采暖、通风供热与动力。2016年12月19日取得九江市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试运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8日),目前正在试运行。

  储配煤场工程于2012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到目前为止,储配煤场工程的堆场、筛分破碎系统、铁路翻车系统、产品装车系统、带式输送机栈桥及转运站、供配电系统、生产系统集中控制及调度指挥系统、室外给排水及通风除尘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及相关辅助厂房、生产辅助设施等工程已全部完成。二期工程(4#、5#堆场及相关皮带栈桥)暂未实施。2016年7月28日由江西煤炭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对储配煤场和选煤厂两个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取得单位工程质量鉴定书。

  铁路专用线工程于2012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到目前为止,铁路专用线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及信息工程、供配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工程都已经按照设计文件全部完工。2016年6月30日由代建单位组织南昌铁路局各相关单位验收通车,达到铁路通行条件,目前正在试运行。

  2016年8月项目正式带载联合试运行。目前正在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加快推进项目竣工验收收尾工作,力争早日全面竣工投产(最终以取得九江市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为准)。项目竣工投产契合国家"一带一路"和打造长江经济带战略,对公司更好地适应煤炭市场发展需要,做大做强煤炭贸易业务,保障江西煤炭能源供应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公司转型发展及长远发展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试运行期间,储备中心业务规模可能无法达到设计能力,对公司2017年年度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试运营和竣工投产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5日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