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利诉讼案件情况及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公告编号:2017-01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专利诉讼案件情况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

  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或“公司”);

  内容: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及一种电子装置",第ZL 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 本次诉讼的经过

  201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397号】,握奇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15年2月18日,因为原告自身原因,主动撤诉。

  2015年2月26日,握奇公司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2015年10月,由于案外人郭丽娟(握奇公司员工)就该专利的权属争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握奇公司,不久后该案外人自行撤诉。

  2016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握奇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额申请书》,握奇公司提出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同年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将此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

  2016年6月16日,有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对涉诉专利提起了无效申请(如果该涉诉专利被无效,自始无效,恒宝将不涉及任何侵权和赔偿问题)。由于握奇公司郭丽娟,于2016年10月25日就该专利的权属,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握奇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中止程序请求书》,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被迫中止。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四千九百万元,赔偿原告握奇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一百万元,共计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

  2016年12月21日,公司就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恒宝公司对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第ZL 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目前此案件仍在二审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四、公司对于本次诉讼案的主张

  1.公司对于握奇公司专利侵权的主张,依照判断专利构成侵权的重要原则,即全面技术特征覆盖原则进行了比对,做出分析:

  (1)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中,公司产品未涉及;

  (2)S2系统查询所述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获知所述第一操作命令对应的第一物理认证方式中,公司无查询步骤;

  (3) S4 、电子装置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中,公司产品在S4执行的并不是S1所下发的第一操作命令分析,结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

  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上述专利技术比对分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下属于受保护的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同时,公司通过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的检索发现,握奇公司该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和欧洲专利局均进行了视撤(视为撤销申请),该专利的稳定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2016年8月24日,公司一审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州律师事务所)向我司出具《律师意见函》,就该案在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意见分析认为,我方的理由更加充分,更具说服力。

  3.本次诉讼前后经历了被握奇公司起诉、撤诉、再起诉以及案外人先后两次提起权属纠纷,撤诉后又再起诉并提起无效中止等一系列过程。

  五、公司对于本次诉讼案的信息披露过程

  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及2016年4月先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申请书》。由于此次案件前后两次诉讼涉及金额均未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1,251,233,811.95元,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1,557,028,975.79元),未达《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及第三条关于“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因此公司未将此诉讼作为重大诉讼事项进行单独披露。但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均对此案件基本情况及其案件进展进行了相应披露。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8月29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6年12月9日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公司及时就此次诉讼案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075)(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7年1月17日,公司对此次诉讼案的最新进展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02)(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6年12月份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或有负债5,000.00 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八、备查文件

  《2015年年度报告》

  《2016年半年度报告》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2016-075)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02)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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