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的签订情况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加快推进公司外延并购战略,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与誉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誉华")签署《财务顾问合作协议》(简称"协议"),本事项不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誉华的基本情况
名称:誉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沽源路110弄15号202-21室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郑郁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月13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誉华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每年为公司提供符合环保水处理行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目标公司数量不低于10家,其中收入规模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目标公司数量不低于4家。上述目标公司数量中包括誉华与第三方合资组建的,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一致或与公司业务具有较高协同性的,并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公司逐步实现最终控股权的境内外高科技企业。
(二)协助公司开展投资标的初步估值、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并购方案设计、履行国家有权机构的项目审批流程。
(三)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独立投资且誉华不参与投后管理的,按照协议之规定计算并支付财务顾问费用;由公司和誉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设立基金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进行投资的,并由誉华负责项目投后管理的,则针对此项目公司无需向誉华单独支付本协议下之财务顾问费用,双方另立合作协议约定费用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每年向公司提供不低于4个财务性投资标的,提供不低于6个境内具有IPO等退出渠道设计的高新技术企业参股标的。
(五)财务投资项目由公司以自身名义投资,誉华不参与投后管理的,按照本协议规定计算并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如由公司和誉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设立基金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进行投资的,并由誉华负责项目投后管理的,则该项目公司无需向誉华单独支付本协议下之财务顾问费用,双方另立合作协议约定费用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
(六)公司有融资需求而需要誉华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七)公司就协议项下财务顾问工作向誉华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每年总计最高人民币80万元。
(八)协议项下的服务期限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次年的该日止。双方有权不承担附带责任的提出不续约。如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本协议自到期之日终止;双方均未提出的,则协议自动续约一年。以后各年续约参照本条处理。
(九)公司收到的投资标的信息是由誉华最先提供时,若公司对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应优先通过与誉华合作的基金进行,并由誉华作为基金管理人。
(十)双方还约定了保密义务、工作流程、责任追究与赔偿等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誉华签署《财务顾问合作协议》,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并购项目搜寻效率,加快推进外延并购步伐,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旨在提升搜寻项目的战略匹配度和信息对称性,加快推进外延并购战略步伐,但本合作事项是否能够帮助搜寻到符合公司并购战略要求的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是否能够最终成为公司并购标的并完成收购、完成收购后标的公司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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