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柳化债”回售实施的提示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7-01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柳化债”回售实施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 100910

  ● 回售简称: 柳化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6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3月27日

  ● 债券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2年3月27日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即“11柳化债”)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7.00%并固定不变。

  2、根据《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将持有的“11柳化债”按债券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柳化债

  3、债券代码:122133

  4、发行总额:人民币5.1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第5年末上调11柳化债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11柳化债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11柳化债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11柳化债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1柳化债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11柳化债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11柳化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11柳化债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0 回售简称:柳化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7 年3 月13 日至2017 年3 月16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3、回售价格:面值100 元人民币。以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 2017 年3 月27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7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7.00%。

  8、发行人将于2017 年3 月27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部分债券的注销。

  三、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四、回售价格

  根据《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柳化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16日回售申报期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柳化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柳化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没有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柳化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3月2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表

  ■

  七、 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柳州市北雀路67号

  联系人:龙立萍汪娟

  联系电话:0772-2519434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兴盛 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8楼

  联系人:吴风来范羽

  联系电话:18511131080

  九、11柳化债存在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2015年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详见公司2017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则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公司债券将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暂停上市交易。因此,11柳化债存在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6日THE_END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