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关于“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以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要公布“忽悠式”重组大案的声音言犹在耳,浙江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联手“忽悠式”重组大案即被曝光。

  鞍重股份2015年4月6日开始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其并购重组标的即为浙江九好集团。经监管部门调查,浙江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至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余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欲与鞍重股份重组以达到借壳上市之目的。

  浙江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呈现出市场影响大、造假涉及面广、造假领域新、造假隐蔽性高以及造假专业性强等五大特点,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此案更凸显出沪深股市上的违规违法行为手法不断翻新的特性,客观上提升了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打击的难度。而不能不注意的是,浙江九好集团虽欲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借壳上市,但本质上与某些企业欲通过财务造假以欺诈发行方式求得上市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与其说这是“忽悠式”重组,倒不如说是“欺诈式”重组更为贴切。

  在此案中,重组标的资产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全线“失守”。作为筹划重大事项的鞍重股份,为了卖“壳”,对浙江九好集团的财务信息不做核实;而作为重组方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并购重组的财务顾问,相关中介机构也未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而全线“失守”的结果,必然是众多高位介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市场诚信再次遭遇重挫。

  随着门槛的降低,近几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每个交易日停牌的上市公司均在200家以上,其中绝大多数在“筹划重大事项”,亦即并购重组。然而,A股市场上真的有那么多的上市公司需要筹划重大事项吗?其中又有多少是“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的重组呢?浙江九好集团案所暴露出的重重黑幕,足以让我们对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保持一份警惕。

  浙江九好集团欲将有毒资产“重组”进上市公司,亦再现了某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频频出现的以劣充优、以少充多、以次充好的伎俩。不以严厉手段狠狠刹住这股重组歪风,被“忽悠”的将不仅仅只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而是整个市场。基于“忽悠式”重组对市场造成的深度伤害,须采取果断切实可行的措施,遏制其蔓延。

  在现有法律法规下,重组上市与IPO标准“等同”。重组上市是将相关资产“重组”进上市公司,而一般的并购重组,同样是将相关资产重组进上市公司,只不过资产在体量上有所不同而已,但审核标准却有区别,存在“重上市,轻并购”的偏向。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非借壳上市的并购重组标准同样应与IPO“等同”,包括资产评估、会计审核、财务顾问的勤勉尽责,及证监会重组委的审核等方面,都应强化监管的力度与深度。

  并购重组,有发行股份与现金两种方式购买相关资产,如以现金方式购买,一旦业绩不达标,在资产出售方履行承诺时将可能出现问题。因此,较为可靠的方法是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现金购买不得超过对价的10%,以便将资产出售方与上市公司“捆绑”在一起。并且,标的资产方须做出三至五年的业绩承诺。如果标的资产方是“忽悠式”重组,那么随着时间推移,就会露出“狐狸的尾巴”。

  此外,所有因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都必须有与业绩承诺期相对应的股份锁定期,监管部门可规定,如果资产出售方业绩承诺未达标,或其承诺未履行到位,股份就得保持锁定状态,直至相关方履行承诺。该规定可防止某些资产出售方的资产以高估值“装进”上市公司,在享受高溢价的同时却不履行承诺情形,这对高溢价并购现象也可形成威慑。

  还有,即使强化监管,“忽悠式”重组仍然难以杜绝。试想,如果浙江九好集团借“壳”成功,后续处理将是多大的难题!笔者由此想到,对于类似的“忽悠式”重组,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将浙江九好集团持有的股份注销,上市公司将其资产剥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还应启动问责程序,相关方与责任人员都应受到严惩。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

责任编辑:马秋菊 SF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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