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7-01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五洲公司”)2016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发放的贷款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等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一、诉讼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833.72万元。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3,604.42万元及违约金。2014年12月13日判决生效,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9日法院执行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0万元。执行过程中,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四被告的关联方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简称“航联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航联公司以其租赁的北海铁山港货场的收益来冲抵上述公司的欠款。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4,363.0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计提坏账准备4,344.16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707.21万元。

  (二)与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华兴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7.24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查封华兴公司名下位于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的三块土地,2016年3月25日法院判决:华兴公司返还万通进出口公司2,3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不同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华兴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法院裁定按华兴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万通进出口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2017年3月9日,强制执行尚未开始执行。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668.51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559.87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228.38万元。

  (三)与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凭祥万通公司”)因与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1.15万元。2015年4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凭祥万通公司支付给中航公司仓储费280,133.60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12月10日二审判决:1.撤销原判决;2.中航公司返还凭祥万通公司货款136.5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 凭祥万通公司向中航公司支付仓储费6.5万元。2016年9月29日,凭祥万通公司收到广西高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中航公司对该案提起再审,要求改判凭祥万通公司支付仓储费164.58万元。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10.0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6.69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6.74万元。

  (四)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82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 2015年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截至2017年3月9日,强制执行尚未开始执行。

  截止至2015年已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40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00万元。

  (五)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1.47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2015年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截至2017年3月9日,强制执行尚未开始执行。

  截止至2015年已计提坏账准备134.58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538.32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72.9万元。

  (六)与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46.02万元。美壮公司于近期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00万元。截至2017年3月9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363.43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480.98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844.41万元。

  (七)与世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截至2017年3月9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

  (八)与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军、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截至2017年3月9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

  (九)与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截至2017年3月9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

  (十)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李思科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思科、广西天顺电梯空调有限公司(简称“天顺公司”)、贺钰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近期作出判决:1、李思科、贺钰共同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296.56万元及利息;2、天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对李思科名下的轿车,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80万元。

  (十一)与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近期作出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2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2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40万元。

  (十二)与利达手套厂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潘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因需要补充材料,庭审中止。截至2017年3月9日,该案仍处于庭审中止状态。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

  (十三)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富公司”)、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近期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广富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华泰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

  (十四)与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曾庆润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80万元,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近期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对上述债务在继承曾庆润遗产的范围内向利和公司承担偿还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华泰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后优先受偿。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

  (十五)与南宁市柏旭商贸有限公司、陆前、黄玉春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柏旭商贸有限公司、陆前、黄玉春借款合同纠纷,将南宁市柏旭商贸有限公司、陆前、黄玉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66万元,法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柏旭公司在2017年11月25日前分批归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48万元。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80万元。

  (十六)与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卢培华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卢培华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卢培华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3万元,法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截至2017年3月9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9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91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

  (十七)与杨旭借款合同纠纷

  利和公司因与杨旭借款合同纠纷,将杨旭及担保人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25万元。经协商,杨旭目前已还款本息共91.65万元,利和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于近期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4.5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冲回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4万元,期末累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1万元。

  (十八)与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100万元,后因江珠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岑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7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在2018年3月底前付清本息,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截至2017年3月9日,江珠公司已按《付款计划》还款600万元。

  截止至2015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350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15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65万元。

  (十九)与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货款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子公司金桥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8.04万元。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正在司法鉴定,尚未判决。截至2017年3月9日,法院尚未判决。

  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计提坏账准备125.83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25.83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广东信威隆物流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款本金417.31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319.03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17.31万元。

  (二)利和公司发放给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利息22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三)利和公司发放给田阳县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22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损失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350万元。

  (四)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36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五)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36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六)利和公司发放给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22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七)利和公司发放给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24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八)利和公司发放给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24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损失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350万元。

  (九)利和公司发放给黄尚敏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27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十)利和公司发放给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29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十一)利和公司发放给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33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50万元。

  (十二)利和公司发放给王晓宁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13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次级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35万元。

  (十三)利和公司发放给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15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285万元。

  (十四)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贵港市弘昌石化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 21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285万元。

  (十五)利和公司发放给广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48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借款人已欠息21期,考虑到客户偿还利息的情况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还款能力,利和公司将此笔贷款分类为可疑类贷款,本期补提贷款损失144万元。

  (十六) 五洲公司2014年拟收购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简称“成源公司”),与成源公司及其股东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达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五洲公司向铁达公司支付5,000万元股权收购预付款。依据目前该项目实际情况,出于谨慎性原则,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2,850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000万元。

  三、对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4,977.48万元,减少2016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14,977.48万元。

  本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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