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编号:临2017—01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7400631.04元

  2017年2月2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法院”)(2017)鲁0611执异4号和(2014)福执字第81-4、82-4、83-4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鲁061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投资)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

  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水泥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

  第三人:四川金顶

  烟台福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尔投资与被执行人金泉水泥、第二水泥公司和第三水泥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恒尔投资向烟台福山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四川金顶为被执行人。烟台福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查终结。

  (二)本次案件的裁定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第三人四川金顶为本案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应在本裁定生效日起三日内对金泉水泥未出资2818.9万元本息范围内和在第三水泥厂对金泉水泥未出资2708.35万元本息范围内向恒尔投资履行(2001)烟经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3、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福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2014)福执字第81-4、82-4、83-4号《执行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投资)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

  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水泥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

  四川金顶

  烟台福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尔投资与被执行人金泉水泥、第二水泥公司、第三水泥厂和四川金顶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金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顶银行存款7400631.0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向烟台福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尚无法确定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2月21日

  报备文件:

  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

  二、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执字第81-4、82-4、83-4号《执行裁定书》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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