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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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Originaldow Advanced Compounds Co., Ltd.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元江路505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纳华公司、泰豪银科、泰豪兴铁、安益大通、国元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同时,纳华公司承诺,锁定期间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至正企业、纳华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予以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5年3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建立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为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公司章程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在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而修改公司章程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为公众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股票股利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为辅,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利润增长速度可以超过股本规模扩张速度,从而抵消因股票股利分配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则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2017年度-2019年度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利润增长速度可以超过股本规模扩张速度,从而抵消因股票股利分配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则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本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3、实施股价稳定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方案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做出回购决议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如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管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将在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净额50%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正企业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议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作出了相应承诺。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至正企业(持股59.92%)、安益大通(持股13.43%)、纳华公司(持股11.72%)和泰豪兴铁(持股7.46%),此外,因泰豪银科(持股4.48%)与泰豪兴铁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上述法人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至正企业已向公司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减持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

  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纳华公司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减持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

  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安益大通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全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拟全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技术风险

  1、技术泄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作为研发生产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和核心非专利技术,其中核心配方和制造工艺主要体现在公司的专利技术和核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大多自公司创立初期即已加入,在共同创业和长期合作中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多年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为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的保持做出了重大贡献。若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状况,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甚至造成公司的核心技术泄密。

  公司的核心技术及制造工艺由整个技术研发团队掌握,不同技术人员依据专业分工分别掌握不同技术环节,以尽量减少单个技术人员掌握全部关键技术的情况出现,使得公司的技术研发不依赖于单一人员,而且公司建立了严密的保密制度并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保密条款,采取多种手段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另外,公司还采取了多种措施吸引和留住人才,实行了颇具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然而随着同行业人才争夺的加剧,公司仍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2、研发能力不能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风险

  线缆用高分子材料产品种类呈现多样化,产品各项性能指标趋于精细化,对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开发和改进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公司必须主动地跟踪市场动向,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新配方,引入提高产品性能的新工艺,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倘若公司未来在市场发展方向的把握上出现偏差,技术研发及产品不能及时跟踪行业发展动态,将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EVA 树脂、E类共聚物、PE树脂、POE聚烯烃弹性体、阻燃剂等,这些原材料构成了公司产品的主要成本,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在90%左右。公司主要原材料大部分属于石油化工产品,一定程度上受国际原油市场的影响。

  2016年末、2015年末和2014年末,原材料余额分别为1,588.72万元、1,291.95万元、1,414.01万元,虽然随业务规模的扩大呈上升趋势,但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尽管发行人通过优化原材料库存管理、改进生产工艺、优化产品结构等方式从设计、生产等环节控制成本,有力地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但由于产品价格调整相对于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在变动幅度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会对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的原材料价格波动相对较小,但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2、产品单一风险

  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按产品结构可以分为综合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和专用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综合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大多都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开始主要生产PVC、PE类电缆材料,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该类企业也开始生产部分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材料,例如上海凯波、临海亚东、中广核三角洲、德威新材杭州高新等主要生产PVC、PE、硅烷交联材料,也生产部分聚烯烃类的电缆材料(低烟无卤阻燃材料)。专用性线缆材料企业大多专业从事特种高性能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XLPE绝缘料、屏蔽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例如万马高分子、上海新上化主要生产XLPE绝缘材料;银禧科技主要生产PVC电缆材料;江阴海江则主要生产电力电缆屏蔽料。公司是专业从事环保型低烟无卤聚烯烃电缆高分子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专用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

  尽管公司的核心产品环保型低烟无卤聚烯烃电缆高分子材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众多知名线缆生产企业所认可,同时,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持续进行新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相对于综合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公司的现有产品仍较为单一,如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下游需求下降、产品种类发生显著变化等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发行人不能适应下游客户需求变化的风险

  由于通讯光缆用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优越性能以及通讯市场的需求,通讯行业发展已进入了“光进铜退”的时代。特别是“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通讯光缆的市场需求逐年增加,逐步取代了通讯电缆在数据传输中的产品应用。为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公司对光通讯用产品的内部结构进行了调整,由通讯电缆用材料为主调整为通信光缆用材料为主。发行人作为线缆料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电缆料和光缆料在技术、生产工艺上存在较大的通用性,供应商和客户也有较高的重叠性,两种材料在标准指标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差异。但由于电缆和光缆的结构不同,客户使用过程中对材料有一些差异性的要求。发行人主要通过将聚烯烃树脂、各类阻燃剂、助剂等原材料按不同的配方比例混合、并综合运用多种生产工艺以满足客户对于材料性能的差异性需求,且发行人的下游客户并未发生明显变化,通讯行业“光进铜退”引起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如果未来下游客户发生其他需求变化,而发行人的研发、生产或销售等环节不能及时适应并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有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下游客户延伸产业链带来的市场开发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逐步成为亨通光电、汉胜科技、特发信息烽火通信中天科技通鼎光电等一系列国内知名线缆生产企业专业的供应商,并参与线缆企业的产品研发,为其提高线缆产品的阻燃、耐油、耐高温以及耐磨、耐腐蚀等性能提供技术支持,与下游线缆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但目前,存在少数线缆企业自产自用部分线缆高分子材料,如未来线缆企业对线缆高分子材料普遍采取自产自用的方式,将会对公司的市场开发带来一定的风险。

  5、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产品广泛运用于电力、船舶、轨道交通、通信、电气装备、建筑、新能源等众多领域,公司产品的性能不仅直接影响到相关系统、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设计有缺陷将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已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试验与检测流程,掌握了保证产品可靠性的诸多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及生产工艺诀窍。虽然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的情形,但若公司未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导致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6、经营规模较小带来的稳定性风险

  2016年、2015年、2014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51亿元、3.01亿元、2.72亿元。尽管报告期内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但总体而言,发行人的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未来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6年末、2015年末、201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5,550.10万元、13,314.64万元、10,457.84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8.75%、50.72%、50.31%。从总体上看,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较高。

  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通常为三到六个月,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营业规模持续增长。公司2016年、2015年、201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5,111.29万元、30,089.30万元、27,244.00万元, 2014 年、2015年、2016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24.47%、10.44%、16.69%,而同期应收账款增长率依次为18.19%、27.32%、16.79%。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上市公司、大型电缆生产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

  公司为了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和应收账款回款账期,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应收款项管理及核算工作的实际需要,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未来不能有效的控制应收账款增长的幅度,或者由于客户商业信誉出现恶化导致大额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而如果未来公司重新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或出现其他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将对公司利润及相关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2、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6年、2015年、2014年,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27.33%、29.63%、30.56%,总体较为稳定。2013-2016年6月,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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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根据各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报告计算。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属于专用特种线缆材料生产企业,专业生产附加值较高的环保型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高分子材料,而其他公司主要生产毛利率相对较低的PVC、PE,只生产部分毛利较高的聚烯烃类的电缆材料(低烟无卤阻燃材料)。

  未来公司如无法通过持续创新、拓宽采购途径、内部挖潜等方式提升产品竞争力或降低生产成本,产品结构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或产品附加值降低,将对公司的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前述事项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主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发行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承诺”。

  七、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予以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先生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包括从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处取得分红),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承诺,如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所在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及供应情况正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正常;发行人所签订的协议均正常履行。

  基于2017年1-2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并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以及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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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本《招股说明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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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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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为2004年12月成立的上海至正潘德那聚合物有限公司。2014年5月9日,经至正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以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995.32万元按1:0.8007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995.3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7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注册号为3100004004091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1、发起人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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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内容

  发行人成立时,至正有限的资产和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在整体变更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拥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及资产,发行人在设立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5,583.499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870万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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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的皖国资产权函【2015】164号文《省国资委关于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安益大通为国有股东;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性质变动情况说明》,自安益大通2015年8月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原皖国资产权函【2015】164号对安益大通确定的国有股东性质现应调整与工商登记的非公司私营企业性质一致,不再加注“SS”标识。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25%,具体为不超过1,870万股(以中国证监会核定数为准)。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发起时的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之“(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1、发起人”。

  2、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共有6名股东,其持股情况及股权性质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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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本次发行前不存在自然人股东。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本公司无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东。

  5、外资股股东

  公司股东中无外资股份情况。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至正企业与纳华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与公司股东纳华公司的唯一股东均为翁文彪。翁文彪持有至正企业16.25%的股权,持有纳华公司100%的股权。翁文彪同时担任至正企业和纳华公司的董事。

  本次发行前至正企业、纳华公司分别持有公司59.92%、11.72%的股份。

  2、泰豪银科与泰豪兴铁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泰豪银科与泰豪兴铁均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本次发行前关联股东泰豪银科、泰豪兴铁分别持有公司4.48%、7.46%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1、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生产环保型特种电线电缆及光缆产品的主要原料之一,公司产品被作为绝缘材料或外护套料广泛应用于电线电缆及光缆的生产过程中,主要包括3G/4G射频电缆、FTTX线缆、三网融合用光电缆;特种电力电缆;机车车辆、地铁用线缆;核电站用控制、信号、仪表电线电缆;汽车及高端电器(移动终端)电子线;航空航天耐高温电线电缆等。公司自成立至今,秉承“品正至上、塑造未来”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靠创新求发展”,近几年产品结构和业务规模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细分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2、公司的主要产品

  公司产品按照应用领域来分主要有光通信电缆及光缆用环保型低烟无卤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电气装备线缆用环保型特种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电网系统电力电缆用特种聚烯烃及高压绝缘高分子材料三大系列,产品范围涵盖100多个品种。公司主要产品品种、用途、优势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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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电缆1E级指完成反应堆紧急停堆;安全隔离、堆芯应急冷却、反应堆余热导出、反应堆安全壳的热导出;防止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排放等功能的电气系统设备的安全级。1E级K1类电缆,指需要经受热老化试验、辐照试验、浸水耐电压试验等一系列严格试验检测的电缆;K3类电缆是指在安全壳外,在正常情况和地震荷载下能执行其规定功能的电缆。

  3、公司产品的主要特性

  作为电线电缆(光缆)使用的绝缘材料和护套材料通常都是塑料或橡胶等高分子材料,这类材料一般都具有可燃性,在火灾或其他极端环境中,这类材料除了本身往往容易燃烧外,还具有延燃的性能,容易使周围其他材料或物体燃烧,从而造成火势蔓延、灾情扩大。为了防范和尽量降低特殊环境下的事故概率和减少事故损失,在重要建筑、工程设施、通讯设备、电力设备等建造领域需要使用阻燃型电线电缆。

  为了达到阻燃目的,传统上多是以聚氯乙烯(PVC)材料或其他含有卤素(氟、氯、溴、碘、砹)阻燃剂的高分子材料作为电线电缆的绝缘和护套料。这类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可以起到阻燃的作用,但由于含有卤素,在真正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这类材料在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浓烟及有毒、腐蚀性和刺激性气体,严重妨碍消防人员进行救火和人员疏散工作,其中的卤化氢气体也会严重腐蚀周围设施造成更大的损害。另外,由于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上的原因,这些材料中还经常含有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重金属和卤素,如铅、镉、溴化物等物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也会对人带来一定伤害。

  基于上述背景,市场对电线电缆的环保要求越来越迫切,绿色环保型电缆材料的使用范围和领域也越来越广。多年来,公司紧跟市场需求方向及行业发展趋势,有针对性的投入研发、生产工作,目前生产的各类环保型电线电缆用高分子材料具有如下特点:

  (1)低烟,即燃烧时仅有淡淡的烟雾,透光率大于60%;

  (2)无卤,即不含卤素物质,燃烧时不会产生酸性气体等有害气体;

  (3)阻燃,即在燃烧情况下具有阻燃或不延燃特性,可以达到GB、ICE或UL等标准中阻燃指标;

  (4)寿命长,即抗老化、使用寿命可达到特殊线缆领域的标准;

  (5)耐高温,即材料最高耐受温度可达150℃。

  公司专注于绿色环保电线电缆用高分子材料领域的研发与生产,不生产PVC、PE等普通电线电缆用材料,产品结构中除XLPE等材料本身就不含卤素外,其它产品均为低烟无卤聚烯烃高分子材料,这是公司产品的主要特征,也是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体现。为了便于业务沟通和行业交流,公司低烟无卤产品名称并未全部冠以“低烟”或“无卤”字样,而是根据市场通常的叫法加以命名。

  (二)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积极引导和国民经济发展结构的不断调整,线缆用高分子材料下游的电力行业、核能产业、信息产业等无论在建设规模还是在产品特性上均有了较大增长和改善,市场对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国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但在生产设备、原材料质量、配方技术等方面与国外同类企业还有较大差距。由此,我国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的竞争格局被较为清晰地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技术、规模均领先的跨国企业,第二层次为产品系列化规模化且有一定技术储备的国内企业,第三层次为产品相对单一的中小型普通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生产企业。

  2、行业市场化程度

  我国电线电缆行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高速发展,经过九十年代的市场化改革,整个线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同样,随着线缆行业一起发展并为其配套的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处于充分竞争状态。目前在行业中涌现了至正道化、上海凯波、万马高分子、临海亚东、中广核三角洲、德威新材、杭州高新等少数规模化、系列化、技术水平较高的国内领先企业,这些企业逐渐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主导作用,其市场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整个行业看,我国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内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等级参差不齐。行业竞争不规范,存在无序竞争现象。整个行业发展不平衡,企业集中度也比较低。

  3、行业内的主要企业情况

  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按照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产品结构等因素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跨国企业、国内领先企业和国内中小企业,其中国内领先企业按产品结构又可以分为综合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综合企业)和专用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专业企业)。综合性线缆材料生产企业大多都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开始主要生产PVC、PE、硅烷交联绝缘材料,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该类企业也开始生产部分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材料,例如上海凯波、临海亚东、中广核三角洲、德威新材、杭州高新等主要生产PVC、PE、硅烷交联材料,也生产部分聚烯烃类线缆高分子材料(低烟无卤阻燃材料)。专用性线缆材料企业大多专业从事特种高性能线缆高分子材料、XLPE绝缘料、屏蔽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例如万马高分子、上海新上化主要生产XLPE绝缘材料;银禧科技主要生产PVC电缆材料;江阴海江则主要生产电力电缆屏蔽料。

  至正道化是专业从事环保型低烟无卤聚烯烃电缆高分子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内领先企业中的专业企业。

  行业内不同类型的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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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及未来变化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目前产品主要包括通讯电缆用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通讯光缆用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热塑性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高分子材料、辐照交联低烟无卤聚烯烃高分子材料、辐照交联阻燃聚烯烃高分子材料和特种聚烯烃及特种高压绝缘材料。近几年产品结构和业务规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细分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从细分市场来看,环保型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近年来呈现较大的增长趋势,2015年,行业内低烟无卤聚烯烃电线电缆材料市场规模约为59.28亿元,按照公司的销售收入(含税)测算,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约为6%。

  未来三年内,环保型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材料细分市场,每年将有10%以上的增长,公司未来计划在环保型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材料细分市场中争取达到10-15%的市场份额,在通讯领域保持市场优势争取达到25-30%市场份额。

  2013年-2015年电线电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规模及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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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规模数据来源:《2016-2020年中国低烟无卤聚烯烃电线电缆料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盈利预测分析报告》中研普华公司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1、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

  2、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

  (二)无形资产情况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元江路5050号”土地系目前的生产经营用地,“颛桥镇764街坊9/10丘”地块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的土地。

  2、商标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权共计8项,商标类别均为第17类。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完整,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它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公司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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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公司注册证号为3943861、3943862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正在依法办理续展手续。

  3、专利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共计25项,均为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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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光缆用环保型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导产品包括光通信电缆及光缆用环保型低烟无卤聚烯烃高分子材料、电气装备线缆用环保特种聚烯烃高分子材料,以及电网系统电力电缆用特种聚烯烃及高压绝缘高分子材料。上述产品广泛应用于生产各种环保型特种电线电缆及光缆产品。

  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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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的直系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3、公司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以及主要股东纳华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未来如有,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今后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未来如有)在目前或将来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除股份公司外的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

  3、如股份公司放弃该等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公司或本公司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时,股份公司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司或本公司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4、在本公司及本公司除股份公司外的控股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除股份公司外的控股企业将向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5、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承诺赔偿股份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也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今后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人参股企业在目前或将来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除股份公司外的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

  3、如股份公司放弃该等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时,股份公司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或本人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人或本人除股份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4、在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除股份公司外的控股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将向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本人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股份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5、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股份公司因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联交易

  1、本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运输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常性关联交易系采购上海真源物流有限公司和上海齐楚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劳务。2016年、2015年、2014年和2013年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659.86万元、270.44万元、540.30万元、253.13万元和195.17万元,报告期内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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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占公司运输劳务总额的比例,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还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运输劳务。

  公司的运输劳务都是向外部物流公司采购,公司对该类业务的采购通常采取向物流公司询价,并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供应商和价格。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向上海真源物流有限公司和上海齐楚物流有限公司采购运输劳务外,还向无关联第三方等采购运输劳务。2016年、2015年公司向关联方齐楚物流采购总额分别达659.86万元和540.30万元,分别占当期运输劳务采购总额的68.20%和69.29%,主要系公司为了进一步改善物流质量、降低物流成本,调整了部分物流运输服务公司,导致过渡期内对关联方齐楚物流的采购占比提升。

  上海真源物流有限公司和上海齐楚物流有限公司为至正道化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运输劳务的收入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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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运输劳务的价格公允。

  2、本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至正企业回避表决,股东纳华公司同意至正道化在2013年内向控股股东至正企业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要求至正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足额归还前述资金。2013年1月至6月,至正企业累计向公司借款26,070,164.00元。

  201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向公司上述借款主要用于支付至正有限的股权收购款及偿还至正企业为此对外筹资发生的利息费用,少量用于补充至正企业流动资金。至正企业受让股份的股权转让方为至正有限出资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王光明、吴琛珩、余楠,分别持有至正有限22.39%、6.72%、2.24%、2.24%,共计33.59%的股权。

  2017年2月,至正企业与发行人签署了《关于偿还利息的协议》,约定就2013年的上述占款事宜,参照当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正企业向发行人支付利息共计91.01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至正企业已通过银行转账全额支付了该笔利息。

  2013年12月公司第2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对公司2013年11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分配金额30,000,000.00元,根据持股比例至正企业分得25,092,000.00元,公司将应付股利款25,092,000.00元冲减至正企业的借款,剩余978,164.00元由至正企业在2013年12月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截至2013年底,至正企业对公司的借款全部清偿完毕。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至正企业已经及时、足额向公司归还了所占用的相关资金,公司目前已不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已经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方式针对关联交易建立了完善的决策程序。公司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先生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如因上述历史资金占用问题导致至正道化利益受损,至正企业及侯海良自愿就至正道化因此发生和遭受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述历史资金占用问题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不构成实质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至正企业、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其妻子冯琪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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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30版)

  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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