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14日22:56 新浪综合

  案件或难影响万科董事会改选

  2017-02-14 20:57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来源:法治周末

  1.png

  资料图。

  原题:万科工会诉宝能系增持无效

  案件或难影响万科董事会改选

  “万科工会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万科工会必须证明宝能系购买股票的主体资格有问题,比如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情况,才有可能得出宝能系的买入行为无效的结论”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万科董事会换届改选前夕,一条“乌龙”信息引起轩然大波。

  2月6日晚,有文章称深圳法院判决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

  万科的公司章程规定,万科的董事会一届任期是三年,本届董事会任期从2014年3月到2017年3月。今年3月将是拉锯了一年多之久的万科股权大战的关键时期。

  因而,前述文章内容被疯狂转发。

  但“深圳法院判决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这一消息很快被证实为谣言。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真实的情况是,万科工会在去年年中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宝能系信披违规,并要求法院判决宝能系增持无效,随后宝能系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涉案金额过百亿元,远超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裁定驳回了宝能系的这一诉求。之后,宝能系上诉至深圳市中院,深圳市中院驳回了宝能系公司的上诉,裁定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二审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作出的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

  “深圳市中院的这一最终裁定,只是程序上认定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并未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有任何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为何半年前的裁定信息,被“改写”成判决信息,在万科董事会改选前夕被传播,无从得知。

  法治周末记者从万科相关负责人处获悉,万科工会诉宝能系增持无效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那么,这一涉及到宝能系增持行为有效性的在审案件,对于一个月后的万科董事会改选是否有影响?

  生效判决作出前宝能系股东权利不被限制

  根据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的民事起诉书,万科工会以宝能系存在信披违规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等。

  万科工会的诉求中,包括了对宝能系的表决权和提名权的限制,那是否意味着该案会影响万科的董事会改选?

  刘俊海认为,民事关系当中要遵循契约精神,这是合同法层面要求的。既然宝能系通过证券集中竞价市场取得股票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把宝能系登记为万科的股东,现在又没有证据证明宝能系有违法行为,那根据合同有效推定的基本原则,在法院未判决宝能系增持无效之前,宝能系就有万科的股东资格,并应当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提名权和表决权等。

  “去年宝能系提出要全盘罢免董事会成员,但宝能系后来也没坚持。未来如果宝能系能选出两三个董事进入董事会,也符合股东权利保护的基本精神,要不然光让人家掏钱,却不给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谁还买股票?”刘俊海认为。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万科工会起诉宝能醉翁之意不在酒,并非仅仅为了维权,其真正用意或是想运用法律手段拿到法院“禁止令”,冻结宝能的表决权等系列权利主张。

  在证券市场维权方面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宋一欣律师和臧小丽律师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公司法层面并没有相关规定称,法院可以在生效判决出来之前,禁止股东的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所谓的“禁止令”在国内的法律和实践层面都不可能。

  “假设法院因各种原因冻结宝能系的股权,也只是限制宝能系的股权交易,而非限制其股东权利。但是在万科工会诉宝能系一案中,即便万科工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宝能系股权,法院也很难支持。因为冻结股权的目的多为在财产类案件中履行法院判决,而宝能系并不欠万科工会的钱,法院为何要冻结宝能系的股权?”臧小丽说。

  因此,臧小丽也认为,在法院的生效判决出来之前,宝能系可以行使其提名权、投票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万科工会诉求或难被支持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宝能系增持无效,那就意味着宝能系没有合法的股东资格,不具有提名权、投票权,若那时万科董事会已改选完毕,需要根据法院判决进行调整。”宋一欣告诉记者。

  宋一欣长期关注万科股权之争,但在他看来,万科工会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万科工会必须证明宝能系购买股票的主体资格有问题,比如,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情况,才有可能得出宝能系的买入行为无效的结论。

  “万科工会要求认定宝能系增持无效的理由是,宝能系涉嫌信披违规。若宝能系信披违规,证监会是否早应立案调查?但是从目前来看,证监会并未对宝能系的增持行为是否涉嫌信披违规进行立案调查,宝能系的信披是否存在问题还存在争议。”宋一欣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臧小丽补充道,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宝能系信披违规,也没有法律规定,信披违规就必然导致股票购买行为无效,万科工会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宋一欣还告诉记者,从过往的类似案例来看,以前也有上市公司原股东起诉后来买入股票股东增持行为无效的,但法院均未支持原股东的诉求。比如\*ST新梅原大股东就曾起诉“入侵者”开南系增持无效,但原股东最终败诉。

  公开资料显示,在*ST新梅原大股东起诉之前,证监会针对开南系购买*ST新梅的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开南系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新梅公司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新梅公司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据此对开南系控制人王斌忠进行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后来,*ST新梅原控股股东兴盛实业据此将开南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南系增持行为无效,不享有股东权利等。但上海一中院驳回了兴盛实业的诉讼请求。

  法治周末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该案判决书看到,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强制性规定,故被告的违规行为依法并不导致交易行为无效。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本案被告系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以集合竞价的方式买入新梅公司的股票,符合股票交易规则,故交易结果不应予以改变。

  判决无需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根据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的《民事起诉书》,万科工会要求法院判决宝能系增持无效的理由主要是,万科工会认为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在增持万科股票时,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比如,万科工会认为,至2015年8月26日,钜盛华、前海人寿共计持有万科A股15.04%,较2015年7月24日增持后持股10%的比例增加5.04%,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钜盛华、前海人寿并未遵守规定披露任何权益变动报告书。

  该案件涉及到宝能系是否存在信披违规,那么,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否需要有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不需要。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刘俊海告诉记者。

  刘俊海补充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投资人对虚假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经过一个前置程序,即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前提。

  “但这一司法解释仅仅是针对虚假陈述,针对的是证券投资人作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时的情况,不涉及公司股东权利取得过程中的问题。”刘俊海说。

责任编辑:周宇航

下载新浪财经app
下载新浪财经app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