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武汉地铁集

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42号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6年绿色债券的请示》(鄂发改财贸〔2016〕563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50亿元,其中12亿元用于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项目,8亿元用于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工程项目,5亿元用于武汉市轨道交通蔡甸线工程项目,2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预设发行规模为30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募投项目,1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品种二预设发行规模为20亿元,其中10亿元用于募投项目,1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各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后最终确定。

  三、本期债券品种一期限15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品种一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债券存续期第10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0-3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部分或者全部回售给发行人。品种一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四、本期债券品种二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一个重定价周期,附设续期选择权。即发行人有权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选择将本期债券品种二期限延长一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3年)或全额兑付。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品种二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票面年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准利率每3年确定一次。首次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7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后每3年的基准利率为在该重定价周期起息日前750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和基本利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基本利差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品种二期限,则在第6个重定价周期(第16个计息年度至第18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下同);从第7个重定价周期开始,每个重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600个基点。

  五、本期债券品种二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即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品种二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上述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延期支付利息次数不受限制。如果发行人在某一个计息年度末递延支付利息,则每递延支付一次,本期债券品种二基本利差从下一个计息年度起上调300个基点,直到该笔递延的利息及其孳息全部还清的年度为止。发行人应至少于付息日期前1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延期支付利息权行使公告。

  六、本期债券由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七、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八、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九、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十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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