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13日16:42 一财网

  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应指向农民工

  近期,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笔者认为,由于劳动力市场是分层的,讨论这一话题应当具体对象具体分析,而处于劳动力市场底层的农民工,绝不应成为这一政策的考量对象。因为,农民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就业稳定性严重不足,而这已经影响到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

  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足

  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和用人单位用工的灵活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好的劳动政策,能够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但就农民工群体而言,这一矛盾已明显失衡——农民工就业稳定性较低,“短工化”趋势日益明显。

  早在2008年,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特别是大量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保护、劳动合同期限短等就业不稳定问题。2012年,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开展的一项调查研究,为我们认识当时这一问题的严峻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脚。

  调查显示,2004年开始上份工作的农民工,工作平均持续时间约为4.3年。而2008年开始上份工作的农民工,工作时间只持续了2.2年,缩短了近一半。另外,2000年初次就业的农民工第一份工作平均持续时间为4.06年,而2008年初次就业的农民工第一份工作平均持续时间则下降到1.47年。

  那么,旨在遏制“短工化”的《劳动合同法》,其实施是否改变了这种状况呢?答案是否定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从2009年到2015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没有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57.2%、58%、56.2%、56.1%、58.7%、58.6%、60.3%。其中,从2012年到2015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17.8%、14.3%、14.6%、13.6%。

  如果再把近年来外出农民工总量逐年增加这一因素考虑进去,这两组数据反映的现实是,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出农民工比例和总量均呈上升趋势,而签订无固定期限这类“长期合同”的外出农民工比例和总量均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农民工“短工化”现象日趋严重,其就业的稳定性不是越来越好,而是越来越差。

  农民工“短工化”不能归咎于《劳动合同法》

  在近期关于是否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有论者将农民工“短工化”归咎于《劳动合同法》,认为该法的实施提升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倒逼”企业不得不通过“短工化”来降低用工成本。

  这样的论调,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仅无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而且根本就没有看到“短工化”的实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的只是违法的成本。换言之,那些认为该法实施提升了劳动用工成本的企业,多是具有违法用工倾向的企业。

  而这些企业用工“短工化”的真正原因是,它们普遍处于“低端化生存”和“同质化竞争”的状态。

  所谓“低端化生存”,就是很多企业处于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从事低技术、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所谓“同质化竞争”,就是这些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难以从技术升级、效率提升、管理优化等层面挖潜增效,只能靠“量”而非“质”来参与竞争。

  正是在“低端化生存”和“同质化竞争”的共同作用下,这些企业将生存之道维系在依靠“人海战术”上,其获取利润的空间在于,通过较高的劳动强度、较差的劳动保护、较长的超时劳动等,来不断榨取农民工的“身体红利”。

  这一方面说明,“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短工化”用工方式,符合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既可以让企业在订单不够、开工不足时大大降低用工成本,又可以让企业在订单充足时只要靠略微提高待遇就不愁招工。而且,“短工化”带来的高流动性,使得农民工依靠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来形成团结力量、进而争取长远稳定利益改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只能转而通过频繁流动以及大量超时劳动“一次性”获取眼前利益,而这恰恰与企业的利益诉求“不谋而合”。

  另一方面,也不得不遗憾地承认,“短工化”也符合农民工当下利益的最大化。虽然,这只是一种无奈的理性选择。置身“低端化生存”和“同质化竞争”的企业中,农民工看不到向上流动的希望,很多时候,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劳动的时长而非技术的优劣,学技术反倒成为一桩“不划算”的事情。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近年来技术工人缺口大、待遇高的现实摆在眼前,市场理性并没有把更多的农民工引到学技术的“康庄大道”上来。因为,学技术需要时间、精力以及未来稳定就业的预期作为保障。

  长期置身“低端化生存”和“同质化竞争”的企业中,从事枯燥的简单重复式工作,农民工是很容易倦怠的,加之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城市生活同化程度深的特点,在向上流动的通道被阻塞的情况下,频繁的水平流动就成为不得已的主动选择。

  遏制“短工化”趋势已迫在眉睫

  事实上,“短工化”的危害显而易见,它很容易让企业陷入恶性循环之中,“短工化”意味着农民工就业不稳定,不利于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提升,这就很难提高技术水平,农民工的技术水平不高又削弱了企业竞争力,使得企业的利润率更低。

  因而从更深层次看,在农民工“短工化”的背后,是企业的“短命化”。因为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一支稳定的、有归属感的熟练技术工人队伍支撑,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立足,甚至可能朝不保夕。

  抽样调查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3.7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更是只有2.5年。即便是大公司,平均寿命也只有7~9年。至于“百年老店”,更是寥寥无几。

  而在美国与日本,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分别为8.2年、12.5年,大企业的平均寿命分别为40年、58年。其中,日本百年以上的企业高达25321家,甚至还有21家1000年以上的企业。

  应该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要向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看齐,要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迈进,就必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造就一大批拥有稳定且高素质的劳动力的高端企业,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振兴实体经济,明确提出要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说到底,指向的也是这一现实问题。

  无论是劳动者培养“工匠精神”,还是企业打造“百年老店”,都需要摒弃急功近利,而这恰恰与“短工化”格格不入。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仅不能把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矛头指向农民工,而且应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力度,增强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作者系农民工问题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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