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刊登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9)、《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部分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中“重要内容提示”之“2、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登记情况”以及“一、本次发行概况”之“(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登记情况”
原内容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天利高新已完成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公开发行的974,025,974股限售流通股的登记。”
现更正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天利高新已完成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公开发行的974,025,974股限售流通股的登记。”
二、《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中“特别提示及声明”及“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之“三、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及发行时间”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之“(三)股份登记情况”
原内容为:“2017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登记变更证明,新增股份登记工作完成,确认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974,025,97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583,147,471股。”
现更正为:“2017年1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登记变更证明,新增股份登记工作完成,确认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登记数量为974,025,97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583,147,471股。”
三、《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情况”之“(一)发行对象”
原内容为:“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974,025,97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999,999,999.84元,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现更正为:“本次发行非公开发行974,025,97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999,999,999.84元,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本公司对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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