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1日00:45 新浪综合

  《微商行业规范》启动征求意见

  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 李含

  作为互联网+的商业新形态,微商自2014年正式出现,通过2015年和2016年的爆发式增长,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三千多万经营者的庞大经营体。

  然而,什么是微商?面对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恐怕不少人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1月5日,在“中国微商服务者大会”上,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的《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开始了3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微商”一词,也借由该规范的发布,迎来了权威界定。

  首次明确界定微商主体

  提起“微商”这个词,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在朋友圈、微博里做化妆品、海外代购等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商家。对于这样的理解,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过于简单粗暴,无法反映微商行业当下的发展趋势。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后了解到,“微商”这一词汇最初于2010年产生于新浪微博,与微博中的一些用户所开展的商业活动有关;在微信出现后,“微商”一词迎来了更加广泛的使用,因此“微商”也开始被人们认为是通过微信、微博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而发展到现在,几乎每个移动社交平台上,都有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的痕迹存在,这些商业活动都被冠以“微商”模式。因而可以说,微商的形式也随着移动社交平台的发展,而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此次发布的《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微商”一词终于迎来了明确的界定。

  法治周末记者从《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看到,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就对“微商及服务者”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本规范所称微商行业,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直销或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微商服务者是指从事微商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而在此定义之外,《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还根据不同的经销方式,将微商交易模式划分为代理模式、分销微商、转发销售等类别,并明确规定了微商服务者的责任义务,如微商服务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等。

  明确禁止微商开展传销活动

  微商行业发展至今,在带来了移动社交领域电子商务活动繁荣的同时,乱象也开始集中涌现。其中,有关微商涉嫌传销的新闻、事件,最为引人关注。

  2016年10月,被称为“中国最大的微商分销”的“云在指尖”微信商城,被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性为传销;随后,微信方面迅速封停“云在指尖”相关公众账号,并表示对网络传销、高额返现返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一时间引起业界轰动。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广州云在指尖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后给上线会员返佣,其返佣规则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截至案发时,“云在指尖”关注人数达2400万余人,缴费人数达260万余人,涉案金额6.2亿余元。

  微信团队则表示,“云在指尖”假借“消费资本论”“消费是投资人人是老板”“全新商业模式”“分享赚钱”等噱头,吸引了大量人员传播和参与,导致非理性消费、过度营销分享,使微信平台中充斥“云在指尖”传销信息,正常使用微信的人群被恶意推广,破坏了互联网环境、社会经济秩序,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也同时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自此之后,有观点认为,“云在指尖”的定性只是信号,微商行业或将面临大洗牌。此次发布的《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面对微商行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对微商涉嫌传销问题的界定与规范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微商传销是指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强调,微商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

  保护微商正常经营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此次发布的《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100条,发布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微商行业发展,夯实行业自律基础,落实互联网相关新法新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微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包括传销、网络诈骗、虚假宣传、信息泄露、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宣传制度、侵害公民人格权、损害企业商誉、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始随着微商行业的发展而集中爆发,微商行业亟待整治。”朱巍表示。

  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则认为,微商行业发展环境的规范和净化,也应当考虑合理保障微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微商是网络交易的新方法,应当全面关注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微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杨立新表示,一直以来我们都非常重视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上,也需要考虑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这样的精神,在《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体现。如在有关海外代购的章节中,明确规定代购服务过程中,若约定的发货时间未到,而微商已产生实质代购行为的,则微商有权拒绝消费者未收到货的退款申请,但微商明确表明不履行代购服务的除外;若微商已依约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商品的,相应风险由消费者承担。

  此外,《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微商在做生鲜类商品服务时,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导致生鲜类商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死亡情形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消费者承担。

  “微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消费者或借用消费者名义侵犯微商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样应当被追责。”杨立新表示。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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