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5日10:11 《法人》

  一宗骗案是如何毁掉一家企业的

  几个骗子精心设计的合同骗局让张家港日华公司深受其害,追赃艰难无疑让企业雪上加霜,这起貌似普通的骗案背后,或另有隐情

  文《法人》记者 黄贵耕

  时隔三年,张先生依然无法忘记获悉公司被骗时那种郁闷的感受。作为江苏张家港保税区日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华公司”)的老板,几年来一直深受这起合同诈骗案的困扰——它是如何发生的?如此骗局是否可以防范?向警方报案之后侦查进程为什么如此缓慢而艰难?

  “发生在2013年的这起合同诈骗案,使我公司遭遇灭顶之灾,数千万元资金被诈骗分子洗劫一空,至今难以恢复经营,大部分员工也被迫下岗失业。”张先生说,日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营煤炭业务。这些年,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已使公司小有成效。

  张先生告诉《法人》记者,案发后,公司及时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也立了案。但是,立案后的侦查工作进展缓慢,后来上级公安机关督办了此案,案件虽有所推进,但收效甚微,日华公司被骗的巨额资金仍迟迟不能追回,企业处境岌岌可危。

  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遭诈骗

  “日华公司遭遇的这场噩梦是从认识山东籍的刘某开始的。”张先生回忆。他承认,因为这起骗案,不断地与司法机关打交道,几年下来,自己也差不多成了半个刑侦人员和半个法律专家。张先生根据其掌握的情况认定,这几个诈骗嫌疑人应该是在2013年4月开始密谋这场骗局的。

  “江苏籍的许某与山东籍的刘某以及山西冶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冶金”)的副总经理王某,这几个人大概在此前就盯上了日华公司。”张先生介绍,在许某承诺给予刘某巨额分赃的诱惑下,4月15日,刘某经过熟人介绍,骗取日华公司信任后,又出具了由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路桥公司”)的担保书以及武汉路桥总公司联保的书面文件(后证实该担保文件是伪造),并借此和日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同日刘某又虚构了45000吨动力煤的虚假标的,并以日华公司名义又和山西省冶金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冶金”)签订了45000吨的煤炭供需合同(合同号SXYT-YMT-2013007)。

  2013年4月23日,日华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山西冶金开具了27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作为购煤货款。山西冶金收到该货款后,于4月27日开具了27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合计2700万)。

  同年4月25日,刘某串通王某并以山西冶金名义,同许某找来的担保公司即武汉路桥公司,为了实现银行议付,伪造了一份日华公司向山西冶金出据《货物收据》行为的担保协议。

  按合同约定,日华公司付出货款后,山西冶金应陆续向日华公司供煤。但是,刘某又采取隐瞒蒙骗的手段,背着日华公司和案中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许某勾结,私刻日华公司的公章,并分别在2013年5月9日 和7月29日伪造了两份以日华公司名义的“委托付款指令”,要求山西冶金支付1786.5万和810万元到盐城岭悦账上(许某通过借用公司账户的名义取得盐城岭悦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许某在借用盐城岭悦公司的时候,又私刻了盐城岭悦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并在南京平安银行开设账户用来接收赃款,同时利用盐城岭悦的假公章和山西冶金主管业务的副总王某签订了和假“委托付款指令”总金额相同的煤炭购销合同。

  随后山西冶金提前经过银行的信用证议付,取得了日华公司向其支付的2700万元煤炭购货款。

  “在王某的配合下,这笔巨款经过精心策划和操作,被汇入了许某控制的盐城岭悦公司。最后,该笔款项中的1890万元由许、刘、王三人及山西冶金分赃,其中许某分得1431.5万元,刘某分得270万元,王某分得85万元,山西冶金公司分得103.5万元。另有810万元系信用证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未能取走。”张先生言之凿凿地对《法人》记者说。

  上述信用证款项合计2700万元被议付后,日华公司却迟迟未见山西冶金发来的煤炭。2013年10月,信用证即将到期前,日华公司却始终未收到合同约定购买的煤炭,经多次催要仍然未果,许、刘、王三人合伙以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才逐渐浮出水面。

  退赃难致受害企业面临倒闭之虞

  据日华公司反映,当发现被许某等人合同诈骗之后,立即于2013年12月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也于2014年1月正式立案侦查。

  “此后案件侦查进展十分缓慢,直到报案两年后的2016年6月,张家港公安局才将许某与刘某抓捕归案,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刘某随后被批捕,许某在刑拘期间退还了赃款300万元后,便以继续筹集款项退赃为借口被取保候审。但是,许某自从走出拘留所,到现在又已经三个月过去了,余下的1200余万元赃款,至今未再退一分钱。他们多次向办案人员了解许某取保后的退赃情况,但得到的答复都是追赃还没有进展。”根据日华公司撰写的一份材料描述,在立案后漫长的两年多时间里,由于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使其转移赃款有了充足的时间,追赃无果也使日华公司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公司甚至已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日华公司向《法人》记者提供的有关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警方的询问中对私刻公章、伪造担保合同和委托付款指令及转移赃款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同时指控了许某的犯罪行为。

  有关材料还表明,犯罪嫌疑人王某也被办案人员多次传讯,并同样对其涉嫌的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作为本起骗案主谋的许某是否被传讯,该份材料并无体现。

  日前,《法人》记者就日华公司被诈骗一案侦办进展情况采访了张家港市公安局。该局宣传科负责人电话中回应称,日华公司被诈骗一案情况属实,目前已追回一部分赃款,尚有一部分未追回。2016年10月25日该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存在超越侦查期限的问题。

  然而,《法人》记者采访张家港市检察院得到的回复却与该市公安局的说法不一致。“案件还在公安局侦查,我们不能接受采访。”检察院外宣办负责人电话中对记者说,“我院办案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公安局移送的这个案件。”

  “张家港市公安局作为‘三连冠’的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其中个别办案民警的作为并不令人满意,存在违规办案的情况,我们有证据。”日华公司一位负责人称。

  日华公司被诈骗一案是否已侦查终结?日华公司反映的民警违规办案是否属实?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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