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5日10:11 《法人》

  福州易达传销案调查

  对有合法手续、有资质、有产品的福州易达公司而言,是否构成传销罪名,最终还有待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

  文《法人》记者 张会甫

  如果没有湖北仙桃市警方的那次抓捕行动,潘高、黄美玲夫妇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生活会与那个叫仙桃的小城产生交集。

  11月的厦门,气温如夏。潘高、黄美玲夫妇领着才两岁多的儿子,在其居住小区的林荫路上散步。提起2014年4月仙桃市公安局几个警察查抄自家的情景,这对夫妇至今仍然心有余悸。

  “4月24日上午,因为孩子刚刚出生五个多月、正处哺乳期,且剖宫产伤口尚未愈合,我和婴儿、长子(患有智障)、保姆共四人正在厦门家中休息。听到有人喊开门,保姆开门后,呼啦一下进来大约八人(含一女士),他们身着便衣,外地口音。等到问清黄美玲的姓名后,他们才说是湖北仙桃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他们把我们关进一个房间、收走了我们的手机后,又搜查了楼房的每个角落、所有物品。临走,他们还开走了我家的G500奔驰车。自始至终,没有人向我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扣押决定书》,他们只是告诉我涉嫌传销。尽管我剖宫产的伤口尚未愈合,正处哺乳期,还是一路颠簸连夜把我从厦门带到了仙桃市。”黄美玲向《法人》记者回忆,表情惊恐而痛苦。

  “这种经营模式在福建、在全国遍地都是,福州易达公司绝对不涉传销。”潘高告诉《法人》记者,仙桃办案警察感兴趣的其实是另外的东西,在他被刑事拘留后的数日里,他们夫妇共计2370万元的银行存款就先后被办案民警强行转走。

  黄美玲坚称易达公司手续齐全、经营合法

  黄美玲是福建厦门人,2009年底,在男友潘高的支持下,黄美玲注册成立福州易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自己担任法人代表,邀请好友陈某云、张某平、尹某红等参与经营和管理;潘高因为另有企业,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易达公司的任何事务。

  据介绍,易达公司是一家“OEM贴牌加工”企业,即委托其他厂家生产加工,然后贴上易达公司的产品商标,作为易达公司的产品上市销售——类似公司在全国相当普遍。易达公司的合作商主要有两家:一家是郑州博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为易达公司加工生产“贝丽丹”牌妇女保健用品;另一家是武汉天天好保健品有限公司,为易达公司生产“多肽粉”,其中贝丽丹妇女保健品(妇女生殖健康中药保健品)为公司主打产品。由于公司产品质量可靠、功效明显,再有黄美玲等人辛勤努力、管理有方,产品上市后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好评和赞誉;2010年11月,公司生产的“贝丽姿系列产品”和“魅力元素贝丽丹”,被“中国医促会”所属的“健康中国——妇幼健康手牵手健康工程组委会”授权为“指定产品(为期两年)”;同时,易达公司为该组织捐赠了价值300万元的相关产品。

  黄美玲证实,易达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有食药监局审批许可证,有定期产品检验报告,各类手续齐全、合法。经营方式采取“实体店经营”。在“出事”之前,全国已成立50多家“贝丽姿生活馆”。在公司客户中,有三分之一的职业是医生,有三分之一是美容院老板,其余三分之一是散户。公司每年举办一次招商订货会,销售信息公开,客户买卖自由。公司一箱产品标价8800元,如果客户整箱购买,公司就给予六折优惠——每箱产品实际货款就是5300元。为便于销售,公司基本依此标准作为一个销售单位(5300元/箱),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产品一周内可退,三个月内可以调换。

  黄美玲说,为了增强竞争、扩大市场,易达公司设置了“产品销售奖励制度”。客户在购买一单产品后,即成为公司会员,但是易达公司对会员只能奖励一次,不能重复,这就导致在公司会员的系统里面,有很多是客户家庭成员甚至亲朋好友的名字。这些人虽然在会员名单里有体现,但是并未参与销售,更不用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在奖励方面,公司规定当会员的销售额累计达到6箱(31800元)时,给予4%的返利即1300元;会员成立“生活馆”等实体店的,公司按照投资总额给予一定奖励作为“店铺费用补贴”。

  由于全体员工的齐心协力、辛勤工作,易达公司的业务量逐年攀升,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和产品市场,很多客户积极与易达公司合作,成为公司的“代理商”和“经销商”,在全国经济低迷的形势下,易达公司却势头良好、前景乐观。

  2013年12月,满怀幸福的黄美玲生下了第二胎。正在哺乳期的她却从未料到,一场牢狱之灾正在悄然靠近。

  潘高、黄美玲被毫无交集的仙桃市警方刑事拘留

  潘高、黄美玲向《法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2014年4月24日,黄美玲被仙桃办案民警从厦门家中押往武汉,又被冒雨押往仙桃,直到午夜被押到公安局经侦支队。不久她便得知,易达公司管理人员周某伟、陈某云、张某平也被抓到仙桃。之后几天,仙桃公安局办案民警将黄美玲由经侦支队押往当地的“东方宾馆”,每天进行审讯,但是黄始终不承认自己的公司涉嫌传销犯罪。而这期间警方一直坚持要求黄美玲尽快交出所有所得赃款。

  5月12日,办案民警带来笔记本电脑,让黄美玲通过网银将530余万元款项转到民警指定账户;之后,办案民警通过查询黄美玲的往来账目,又要求黄美玲的弟弟黄某(当时在天津经商),将黄美玲曾经转给他的40万元转到民警指定的同一账户。5月17日下午,仙桃市公安局为黄美玲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而潘高的被抓与获释经过,与黄美玲的经历几乎如出一辙。据潘高介绍及其书面材料显示,4月24日上午(黄美玲被抓时间前后),正在福州火车站候车的潘高被数名仙桃公安局便衣警察抓获,然后押往仙桃。办案民警经过多轮审讯,询问最多的仍然是所谓“赃款”去向等相关问题。一个多月后,潘高并不知道黄美玲已在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的消息,为了解救黄美玲和照顾幼子,潘高被迫答应转款。6月16日下午,潘高戴着手铐、脚镣被押往福州;6月17日上午,潘高通过两家银行,先后转款1800万元到仙桃公安局指定账户。

  此后的7月2日,潘高也被取保候审。

  事后,根据潘高提供的转款收据查明,该账户为“仙桃市财政局预算外收入账户”。

  专家认为黄美玲的销售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关律师给《法人》记者提供的《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仙桃市检察院已在2015年12月16日,就黄美玲、陈某云、张某平等七人(注:被告人中并无潘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起诉书》称:“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本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仙桃市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该传销组织以推销产品、开办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人员购买一套(5300元)以上产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公司会员,即可发展下线,实行双线发展,形成金字塔结构,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通过设立对碰奖、直销奖、代理补贴等奖励形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对于上述《起诉书》中的指控,黄美玲表示:“我有很多的理由和证据为自己辩护。现在任何公司,都存在对销售人员的奖励政策、对客户的返利政策。销售人员的业绩越高,公司奖励或提成越多——这就是被指控的‘直销奖’;客户购买的产品越多,公司给予的优惠就越多——这种‘销售返利’,就是被指控的‘对碰奖’;客户设立专卖店、产品生活馆,专门销售公司的产品,商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这种互利互惠、两全其美的营销,就是被指控的‘管理奖’和‘代理补贴’。如果易达公司可以被指控为传销,那么全国许多实体企业老板是不是都有可能进监狱?”

  2016年9月,湖北省三位著名法学专家,应邀对“黄美玲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论证。三位法学专家分别是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宗辉教授、赵俊新教授。他们经过听取“黄美玲案”情况介绍、阅读本案案卷材料、仙桃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经法律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团队计酬活动”不再作为犯罪处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法法条结构设置与条文内容都凸显了该罪的犯罪本质具有“欺骗性”,而“团队计酬活动”因为具备有质量的真实产品,采用稳定的经营模式,以所销售的商品数量计算利润,购买商品或货物可以顺利退换,组织结构中的人员进入或退出完全系个人自愿,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欺骗性”。

  专家们认为,黄美玲经营的易达公司的产品来源于正规厂家,均有合法正规的注册商标,公司产品全部经过检验、检测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药保健品标准。黄美玲销售的产品的功效得到经营者、消费者与全国性社会组织的确认与肯定,足以说明其产品质量得到广泛认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销商都是在切身体验到产品的真实功效后,才自愿选择代为销售产品。易达公司的营销模式充分尊重了消费者及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并非通过欺骗、引诱的方式吸纳发展下线,通过人员数量计算报酬。易达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也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于胁迫黄美莲、潘高共计转款2370万元的问题,这显然是存在疑问的。”专家们表示,2014年4月,仙桃市公安局将潘高以“涉嫌有作案可疑罪”刑拘,但是在2015年12月的《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甚至直到现在,都未将潘高提起公诉——这可以说明潘高无罪。如果仙桃市公安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潘高被强行转走的1800万元全部或部分属于黄美玲涉嫌传销的“赃款”,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笔巨款应该退还给潘高。

  专家们认为,根据公安部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但黄美玲证实,仙桃市公安局至今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据调查,2015年12月16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已就“黄美玲案”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直到2016年11月15日——记者前往仙桃市人民法院采访“黄美玲案”时,该院刑庭刘庭长却表示“黄美玲案我院已在上周(2016年11月7日—13日)立案”,主管刑事案件的戴副院长亦表示:“我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公正地审理此案”。

  11月16日上午,《法人》记者来到仙桃市公安局,重点了解潘高、黄美玲强烈反映的“被仙桃市公安局强制转走2370万元”的去向问题,该局政治部一位李姓副主任记下记者要采访的问题,表示“向局领导汇报后再做答复”,但迄至发稿仍未收到仙桃市公安局的任何回复。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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