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2日03:48 证券时报

  原标题: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515 号),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你公司为晶峰日用与德州分行签订的4300万元贷款中的2800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说明你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2014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以往担保事项和额度的延续,同意为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峰日用”)、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累计不超过1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上述事项已提交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2014年10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5年6月2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德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晶峰日用与德州分行2015年6月23日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8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2016年6月23日止)。

  综上,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2016年5月27日,晶峰日用与德州分行签订的43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请明确说明该笔贷款是否到期、是否出现违约情形,如否,请说明德州分行要求你公司对其中2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具体原因;

  回复:

  2016年5月27日,在我公司审批的担保期限(2016年6月23日止)将要到期的情况下,晶峰日用与中国银行德州分行借款4300万人民币进行授信重整(实际是借新还旧),已归还了2015年5月23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的原主合同贷款,新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4.35%,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上述双方在2016年5月27日进行借款和授信重整过程中,已归还了2015年6月23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的原主合同贷款,在新放贷款时未通知我公司继续进行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审批手续和提供相关对外担保资料,因此,上述晶峰日用与德州分行的借款、授信重整、新放贷款是在我公司完全未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实施的,且在上述过程中实际已归还了2015年6月23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的原主合同贷款,我公司上述担保责任已在晶峰日用归还原主合同贷款后自然解除!因此,我公司认为晶峰日用在2016年5月27日的借款应视为其新放贷款行为(借新还旧),我公司未对其新放贷款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其新放贷款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

  在收到中国银行德州分行诉讼并知悉上述情况后,我公司多次同中国银行、晶峰日用进行沟通和交涉,要求其尽快解决上述借款纠纷事宜,中国银行、晶峰日用双方均告知我公司:“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上述借款事宜,不会让我公司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政府保密要求和银行审批流程限制等原因中国银行德州分行未能按我公司要求出具《正式书面证明》;同时,公司也通知法务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一切权利。

  3、请补充披露晶峰日用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合理分析晶峰日用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并说明你公司本次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可能对生产经营情况造成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1)晶峰日用一年一期基本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2016年1-9月亏损主要原因系该企业经政府给予支持政策进行厂址搬迁,拆除旧厂固定资产窑炉、厂房及其相关机器设施并进行报废处理所致。晶峰日用迁入新厂址后,生产运营正常。目前,政府正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与晶峰日用尽快制定还款方案,解决上述纠纷。

  (2)在收到中国银行德州分行诉讼后,我公司多次问询晶峰日用和中国银行具体解决方案,双方均告知我公司:“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上述借款事宜,不会让我公司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因政府保密要求和银行审批流程限制等原因中国银行德州分行未能按我公司要求出具《正式书面证明》。

  (3)尽管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中国银行也明确表示不会让我公司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第2题目中所述,我公司并未对其新放贷款提供对外担保,不存在为其新放贷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继续同中国银行、晶峰日用进行沟通和交涉,以期尽快解决上述借款纠纷事宜;同时,我公司也通知法务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一切权利。

  4、你公司应予以说明的其他相关事项。

  回复:

  公司无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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