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03:57 投资快报

  格力旗下海控金融涉嫌自融

  律师:变相自融 应当纠正

  记者 萧峰

  上半年,万达集团、恒大集团涉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融”,而广受质疑沸沸扬扬了一段时间。近日,格力地产旗下的网贷平台海控金融也被指涉嫌“自融”,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关注与讨论。在遭到质疑后,“见势不妙”的海控金融目前已经下架了被质疑的企业融资标的,目前平台标的仅剩个人标。分析人士指出,由于“自融”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违规尚不好判定。不过风口浪尖下,“有嫌疑”的企业大都会把相关标的下架了事。

  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显然格力地产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可能使得相关的项目审查、资金监管存在漏洞,决策时各方由于存在利益依存关系,损害到投资人利益。也是一种变相的自融。尽管行政部门暂未进行查处,但应当依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纠正,以应对各方的正当质疑。

  海控金融卷入“自融”疑云

  母公司格力地产澄而不清

  此前据媒体报道,有网友质疑称,格力地产旗下网贷平台海控金融上的融资方几乎均为同一家企业——珠海格力建材有限公司。而资料显示,珠海格力建材是格力地产全资子公司。与此同时,海控金融担保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亦隶属于格力地产。

  公开资料显示,格力地产在2015年3月成立了P2P平台海控金融。此外,格力地产还有融资租赁(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商业保理(上海海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小额贷款等金融牌照(珠海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针对海控金融涉嫌自融的质疑,11月21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事项的问询函》,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媒体质疑事项进行了问询,要求公司对旗下网贷平台的相关问题做出补充披露。

  11月22日晚间,格力地产发布公告,对上交所问询函做出回复。回复称,“格力建材”、“两江格力”和“海控金融”均为下属企业,但3家公司“没有相互持股关系”。并称,“海控金融”没有收到金融相关部门的处罚、通知或整改意见,不存在违反《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表示,公司A股股票将于11月23日起复牌。

  不过,据记者了解,上交所问询格力地产的3个问题分别为:1.旗下网贷平台的主要融资方及担保方是否为公司子公司或孙公司。2.是否违反关于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规定。3.如涉及违规,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然,格力地产并未正面回应上交所关注的几个问题,尤其第2、3个问题。

  工商信息显示,“格力建材”股东为珠海格力,而珠海格力是格力地产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格力地产持有“两江格力”60%的股权,而重庆格力地产的股东也是格力地产。也就是说,“格力建材”与“两江格力”同为格力地产的孙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海控金融”的融资方为“格力建材”,担保方为“两江格力”。这表明,格力地产旗下网贷平台“海控金融”的主要融资方“格力建材”与担保方“两江格力”皆为格力地产的孙公司。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在遭到关联融资质疑后,海控金融已经下架了被质疑的企业融资标的,目前平台标的仅剩个人标。对此,海控金融客服经理还是表示,最近平台在做运营调整,因此将企业融资标的暂时进行了下架,至于未来什么时候重新上线企业标的,目前暂不清楚。

  万达、恒大等瞄上低成本“融资”

  实业+互联网金融平台频受质疑

  什么是自融呢?有业内观点认为,要看平台在业务流程上是否引入了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资金存管,资金流向是否客观透明,另外借款人是否多样化(如果一个平台多次频繁出现和自身业务相关联的子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借款,则有一定的自融嫌疑)。此外,融资标的是否规律,如果频繁出现短期高息或者时期不规律的理财投资标的,并且在资金去向上没有做明确的解释说明,那么很有可能就是资金池或者是自融。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不断有实业公司自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被质疑涉嫌自融,同时也引起业内人士对于“自融如何界定”的争论。去年,在万达集团与快钱公司牵手半年之后,共同推出的“稳赚1号”上市3天一抢而光,随后的第二期同样被“秒杀”,但因它的投资标的是万达2015年新开工且在2016年开业只租不售的万达广场项目,由此引发的“投资人资产流向就是万达自身”“万达金融产品涉嫌自融”等质疑声始终未断。其另一款固定收益产品“快定盈”,因委托投资标的仍为万达相关资产或金融机构发行的稳健收益型理财产品,再度让万达金融陷入自融嫌疑。

  今年3月,恒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恒大金服”正式上线,恒大互联网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恒大金服未来将按照国家要求,以“不做资金池、不自融”等发展原则,确保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随即,曾有媒体爆料称,恒大金服涉嫌自融、关联企业浮出水面的消息。据悉,涉事借款项目的借款方是江门凯利德商贸有限公司,而担保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此该媒体称,恒大金服涉嫌自我担保。

  毋庸置疑,“自融”,确实会让投资者极度不安。从以往的网贷平台犯罪案例来看,有“自融”行为的网贷平台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等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用到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或平台的关联方以进行自用的行为。“e租宝”平台被查以前,就面临着多家媒体的自融质疑,被查以后,其融资总额之巨令人咋舌,数百万投资者被困其中。

 

  监管铁律

  网贷监管的“自融”之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决定了禁止“自融”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在《办法》实施前便是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条“铁律”。

  2014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外,“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即是指平台仅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为自己吸收资金。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将突破“中介”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融资应属禁止之列。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显然,格力地产这次涉及的这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可能使得相关的项目审查、资金监管存在漏洞,决策时各方由于存在利益依存关系,损害到投资人利益。也是一种变相的自融。尽管行政部门暂未进行查处,但应当依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纠正,以应对各方的正当质疑。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责任编辑:陈永乐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