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03:47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B25版)

  B、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书原件;

  C、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本人及代办人签字;

  3) 如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

  A、填写合格并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D、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法定代理人确认函》;

  E、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监护人签字;

  以上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须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仅适用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投资本公司基金所需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开户时未满18周岁,而目前已经满18周岁,则需申请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与开户材料相同),预留投资者及原监护人的签名。

  机构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或 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I、《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J、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C、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D、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E、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G、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两份;

  H、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I、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若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若投资者本人已满18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D、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8、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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