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进一步压缩重组上市的监管套利空间
【锦心绣口】
就目前情况来看,《重组办法》对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应该还是有空子可钻。
熊锦秋
11月初,有报道称泽熙系持股将拍卖易主,由此大恒科技等相关个股暴涨数日,9日晚间上交所向多家涉及泽熙概念的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其对报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澄清,有关公司进行了澄清,10日相关个股爆炒势头得到有效抑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若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信披办法》第71条对上文中的“及时”有明确规定,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泽熙系持股将拍卖消息是在11月3日前后在市场流传,股价从3日就开始涨停异动,笔者认为最迟上市公司也应在5日之前就澄清这个信息,而大恒科技等相关公司是在9日上交所的问询之后才予以信息披露,属于被动披露。上市公司看到自家股票在朦胧或不真实传闻下暴涨,若是乐观其成,而不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提示股民注意投资风险,这或许违反《信披办法》规定,或应予以相应处罚。
对本案也应深刻反思,一个大股东持股被拍卖或转让,为何引发市场爆炒,A股市场此前大股东股权转让案例非常多,并没有引发股价炒作,为何今年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大股东股权转让”就成为一个热点炒作题材?
“大股东股权转让”,比如甲转给乙,乙过段时间再转给丙,丙再过段时间再转给丁、甚至就转回给甲,若靠此就能够推动股价上涨,那这个股市就确实神奇无比,不管上市公司经营如何、大股东玩股权转让就得了,天天可以让股民日进斗金。
当然,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投资者之所以炒作“大股东股权转让”题材,是因为新大股东接手股权之后,股民预期它将来有可能搞资产重组注入新资产,让公司有个根本变化。之所以现在“大股东股权转让”盛行单独进行,而不是与新资产注入同时进行,是因为有关主体欲规避构成重组上市(借壳上市)。
按今年9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重组,导致:(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也即构成重组上市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控制权发生变更,二是在控制权发生变化后的60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使得资产有重大变化。
只要规避触及上述两条红线之一,就可规避构成重组上市,这就最起码衍生出两个规避构成借壳上市的办法,一是先变更实际控制权,但总资产暂时不变;二是先变更总资产,但实际控制权不变。目前市场流行的“大股东股权转让”,就属于前述第一种办法。诸多规避借壳手法之所以流行,是因为有关主体手中的资产质量一般甚至是垃圾资产,却想塞进上市公司享受股市溢价,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就目前情况来看,《重组办法》对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应该还是有空子可钻,目前市场衍生出“大股东股权转让”新玩法,其目的是在60个月内不注入新资产、或注入资产总量不至于触及100%红线,其中或许仍有监管套利空间。
为压缩规避借壳上市的监管套利空间,笔者认为有两个应对办法。一是可以将条文中的“60个月”修改为“120个月”,这样新股东买壳后想在短期内注入大量垃圾资产已不可能,或许有生之年也难看到。二是规定上市公司任何120个月时间注入新资产的数量不得超过原来上市公司资产总量的300%,这可以限制新股东买下小壳之后、毫无节制装入巨大新资产,今后大象装入冰箱的现象将不复出现。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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