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公告编号:2016-06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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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张志超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杜婕、王哲、王国起、杨永慧因身在外地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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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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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萌魏小江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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