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05:36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勋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剑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注1:

  承诺事项:

  1、本公司作为洪城水业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存在违反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

  2、本公司将督促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严格履行、并遵守与洪城水业签订的《扬子洲水厂资产托管协议》、《蓝天碧水环保公司股权托管协议》及《安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协议》。

  3、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本公司将继续确保洪城水业作为本公司集团自来水生产经营及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原则上将不再增加新的自来水及污水处理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洪城水业及下属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洪城水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洪城水业,并尽力将商业机会给予洪城水业;如洪城水业认为该商业机会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则由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公司先行培育该业务并将该业务委托给洪城水业管理,待洪城水业认为成熟时依法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入洪城水业。

  4、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将不利用对洪城水业的控制权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洪城水业及洪城水业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在履行承诺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助配合洪城水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同时,在洪城水业独立财务顾问通过现场检查、查询相关资料、与高管人员访谈等方式实施持续督导工作时予以积极配合。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愿意对由此给洪城水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洪城水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相关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要求本公司控制下的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8、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洪城水业之间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洪城水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洪城水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9、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洪城水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洪城水业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洪城水业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尚未履行完毕。

  注2:

  承诺事项:

  1、本公司作为洪城水业控股股东期间,不存在违反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

  2、本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并遵守与洪城水业签订的《扬子洲水厂资产托管协议》、《蓝天碧水环保公司股权托管协议》及《安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协议》。

  3、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本公司将继续确保洪城水业作为集团自来水生产经营及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原则上将不再增加新的自来水及污水处理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洪城水业及下属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洪城水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洪城水业,并尽力将商业机会给予洪城水业;如洪城水业认为该商业机会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则由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公司先行培育该业务并将该业务委托给洪城水业管理,待洪城水业认为成熟时依法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入洪城水业。

  4、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将不利用对洪城水业的控股权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洪城水业及洪城水业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在履行承诺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助配合洪城水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同时,在洪城水业独立财务顾问通过现场检查、查询相关资料、与高管人员访谈等方式实施持续督导工作时予以积极配合。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愿意对由此给洪城水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洪城水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相关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下的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8、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洪城水业之间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洪城水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9、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洪城水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洪城水业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洪城水业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尚未履行完毕。

  注3:

  承诺事项:

  1、本企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企业保证,在洪城水业与本企业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前,不会向除洪城水业以外的其他方转让本企业所持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股权,保证促使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保持正常、有序、合法、持续的经营状态,保证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保证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在未经洪城水业许可的情况下,不进行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的行为,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的行为。

  3、本企业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的洪城水业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企业按照与洪城水业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负有盈利补偿责任或减值补偿责任的,则本企业因本次发行所获洪城水业的新增股份解锁以承担的补偿责任解除为前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洪城水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洪城水业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的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拥有洪城水业权益的股份。

  4、如发生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需补缴税费情形的,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及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5、如发生主管机关认为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本企业愿意在无须二次供水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6、本次重组完成后,在盈利预测承诺期内,不以所持洪城水业的股份办理质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南昌燃气/公用新能源/二次供水公司为本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尚未履行完毕。

  注4:

  承诺事项: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两个月内与洪城水业就扬子洲水厂的自来水业务和蓝天环保的污水处理业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签署和执行委托管理协议时,我司将确保洪城水业具有充分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并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获得公允对价。

  2、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且扬子洲水厂和蓝天环保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明文件或洪城水业认为适当的时候,我司将所持有的扬子洲水厂和蓝天环保100%股权以我司和洪城水业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依法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入洪城水业。

  3、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如洪城水业认为扬子洲水厂和蓝天环保的持续盈利能力或在其他方面仍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需要,则我司承诺将通过依法出售扬子洲水厂资产和蓝天环保股权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托管等方式,消除与洪城水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尚未履行完毕。

  注5:

  承诺事项:根据水业集团2010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水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安义水司与洪城水业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由于安义水司目前不能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水业集团同意将安义水司委托给洪城水业管理,以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洪城水业亦同意接受水业集团的委托,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承诺期限: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2014年5月1日)起至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尚未履行完毕。

  注6:

  承诺事项: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两个月内与洪城水业就德安公司和扬子洲水厂的自来水业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签署和执行委托管理协议时,我司将确保洪城水业具有充分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并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获得公允对价。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且德安公司或扬子洲水厂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明文件或洪城水业认为适当的时候,我司将所持有的德安公司50%股权和扬子洲水厂以我司和洪城水业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依法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入洪城水业。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如洪城水业认为德安公司或扬子洲水厂的持续盈利能力或在其他方面仍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需要,则我司承诺将通过依法出售德安公司股权和扬子洲水厂资产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托管等方式,消除与洪城水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

  2.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两个月内与洪城水业就蓝天环保的污水处理业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签署和执行委托管理协议时,我司将确保洪城水业具有充分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并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获得公允对价。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且蓝天环保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明文件或洪城水业认为适当的时候,我司将所持有的蓝天环保100%的股权以我司和洪城水业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依法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入洪城水业。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洪城水业认为蓝天环保的盈利能力或在其他方面仍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需要,则我司承诺将通过依法出售蓝天环保股权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托管等方式,消除与洪城水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尚未履行完毕。

  注7:

  承诺事项:水业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积极倡导对洪城水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承诺期限:2006.03.09-2017.12.31

  承诺履行情况:尚未履行完毕。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钢

  日期 2016-10-28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16-071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6年10月20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亲自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11人,总有效票数为11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调整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1、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董事长李钢;

  委员:独立董事邓波;董事邓建新;董事万义辉;董事史晓华。

  2、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邓波

  委员:独立董事衷俊华;董事史晓华。

  3、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余新培

  委员:独立董事万志瑾;董事陆跃华。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万志瑾

  委员:独立董事邓波;董事万锋。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编号:临2016-072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四时在公司十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到会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一)、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461 公司简称:洪城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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