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06:18 第一财经日报

  个税改革重在激发正面效应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虽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内部贫富分化严重。一次分配不足,二次分配弥补,此时,进一步发挥税收等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重要性越发显现。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此番再度提及个人所得税改革,印证了个税制度作为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改革如今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回顾历史,上一次个税调整要追溯到2011年,时隔五年多,个税已一定程度上变异为“工薪阶层所得税”,渐渐违背了调节收入的设定初衷,甚至开始出现负面效应。

  高层对于个税改革此前亦有发声。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关于方案详情,单纯提高征收标准不是个税改革方向,中国将转向综合个人所得税体系,新体系将基于完整的资产信息,房贷利息、教育和抚养子女费用将可减税。随后在今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公开称,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已经确认,并且可以确定该方案将会在全国推广。

  实际上,无论是《意见》要求发挥税收调节功能,还是财政部官员关于个税抵扣综合化的言论,无疑都是改革的方向。通过收入的二次分配,完善居民收入分配制度,不仅可以调节一次分配的不公,亦可激发提振国内消费的正面效应。

  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除了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外,《意见》还提到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因为并未言明何为“高收入者”,令十年前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设定的年收入12万元被拿出炒作,并由此引发民众质疑,之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多位专家出面辟谣。

  的确,高收入者的界定,既不能继续执行十年前的标准,也不宜“一刀切”。每个城市因物价和生活水平的不同,每个家庭因支出负担的不同,都不应一概而论。举例而言,年收入12万在中西部三四线城市还可称为“高收入”,但在一线城市则远远称不上;同时,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在房贷、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刚性支出方面的不同,也应予以区别对待。

  换言之,就中国目前个税占总税收仅6%左右的比例来看,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不应成为主要目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才是重点,而在这个过程中,要谨防误伤“伪高收入者”。

  此外,当前个税制度主要通过工资收入征税,而不少高收入者往往工资性收入占比不多。其他如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房租、财产转让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因使用税率不同,甚至出现漏征,不仅导致不公平,还令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各类所得尽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纠正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现状。

  总之,任何一项改革,都要以激发正面效应为目的。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则既显公平,又能促进消费,是利国利民的得力之举;如若不当,将加大社会中间阶层负担,其损害非财政收入可以弥补。个税作为一项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中国经济发展至今,也急需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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