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06:40 第一财经日报

  以市场化破产 新体系 消除经济肿瘤

  国务院10日,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

  在经济下行背景下,随着去杠杆、去产能的推进,企业破产、市场出清无疑会迎来一波高潮。而目前,各方面的准备还远不完善。未来几年,将会是破产体系建立的关键时期。

  也许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迟缓之故,长期以来,人们对破产存在观念上的误解和常识上的缺乏。党政官员普遍对破产制度的误读较深,有人觉得,国企实施破产重组“没面子”,甚至对破产重组有抗拒心理。

  僵尸企业犹如经济肿瘤,吸收经济资源养活自己,但不创造财富和价值,这在当下的中国经济中已经很常见。显然,必须坚决清理僵尸企业、令市场出清,经济系统才能迎来新的生机。而对付僵尸企业的关键手术,就是破产。

  破产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伴随着高昂的交易成本,必须要一部好的法律体系作为其基本结构支撑。从原理上说,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法律结构由三部分构成:市场准入法、市场运行法和市场退出法。市场准入法通过对市场主体资质的规范,保证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基本信用形式;市场运行法界定市场竞争的行为规则;市场退出法就是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时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这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市场经济的信用平台。

  近年来,由于僵尸企业现象突出,破产工作一反前几年的沉闷低迷状态,有加速推进之势。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今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8月8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揭牌。

  目前破产制度仍有许多不足,需要加快步伐完善。例如,在运行中存在大量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政府干预破产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程度太深(此次《意见》有针对性地明确表示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此外,我国的市场经济中还没有个人破产、事业单位破产以及市场其他主体破产的规则,这都是明显的制度缺陷。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在于提供市场化的制度供给。这些制度包括新的财税制度、金融制度、户籍制度、生育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养老制度等激活市场要素的一系列市场经济法治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又以市场化的破产制度最为重要,故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经济宪法”。

  就在《意见》发布的同日,已连续九次债务违约的东北特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意味着这家因数十亿元企业债券连续违约的巨型国企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地方大型国企第一次公开宣布用破产重整的市场化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具有风向标意义,也是对破产观念的一次突破。如果能够真正贯彻“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无疑可以为破产工作提供借鉴并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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