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0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赛维子公司破产重整被“强裁” 14家债权银行或损失230亿

  本报记者 戴建敏 辛继召 南昌 深圳报道

  国内最大的破产重整方案落下帷幕。近日,新余中院采取强裁的方式批准赛维集团旗下三家子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方案。

  据重整方案,赛维集团旗下高科技、光伏硅、高科技(新余)三家公司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分别达到210亿、150亿和35亿,其中银行债权合计达271亿。国开行涉资73亿,建行、招行、农行、民生也都超过30亿。

  整体测算,3家公司银行类债权综合平均清偿率为14.75%,这意味着,债权行后续确认的损失或达230亿。

  三份重整方案均遭强裁

  近11个月后,赛维集团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落下帷幕,这场目前国内最大的破产重整最终被当地法院以强制裁定批准的方式划下句号。

  10月9月上午,21世纪经济报道从一位接近赛维破产管理人的人士了解到,“赛维三家公司的重整方案都被法院强裁通过,10月10日,将由法院向债权人、出资人统一送达赛维集团旗下三家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

  去年1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院宣布,赛维集团旗下光伏硅、多晶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四家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由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担任。

  除了多晶硅走向破产清算外,其余三家公司重整方案于今年8月正式出炉,但在随后的两轮表决中,有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其中一家子公司(高科技)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显示,虽然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组反对人数仅为36.42%,主要是其债权所占数额大导致不能通过。又由于债务人净资产为-178亿,其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对出资人LDK SolarCo.LTD的权益调整为零,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故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

  而在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采访中,处于普通债权组的金融债权对重整方案中资产评估值缩水、债务清偿比例过低、清偿方式等多项内容存在异议,也曾在多次债权人会议中向管理人提出。然而最终重整方案仅在细微处作出调整。

  新余中院在民事裁定书认为,清算组提交的重整方案普通债权所获得6.62%的清偿比例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得的清偿比例;重整投资人对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明重整实清算”

  据高科技民事裁决书显示,如果破产清算,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调整后,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为40.29亿,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6.62%。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得的数据,14家债权银行共计债权达271.22亿,其中,国开行最多,达72.56亿;建行、农行、招行和民生银行持有债权均在30亿以上,分别为47.29亿、34.98亿、36.24亿和32.16亿;中行持有债权达18.71亿。

  根据重整方案,光伏硅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11.5%,高科技为6.6%,高科技(新余)为3.4%,以上3家公司的银行债权分别为77亿、165亿和28.3亿。

  整体测算,3家公司银行类债权综合平均清偿率为14.75%,这意味着,债权行后续确认的损失或达230亿。

  在债权银行看来,赛维债权清偿比例较以往光伏行业企业重整清偿比例大幅减少,从结果上来看,赛维重整过程实际就是“明重整实清算”。

  一位股份行资产负债部门人士表示,法院已经判了,银行会直接计资产减值损失,用当期利润填补。商业银行已经预计该项债权损失的情况下,会提前计提拨备,可以处理相对平滑一些。

  破产强裁制度待改善

  南卓承律师事务所李忠文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意味着赛维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债权人就算对重整方案不接受也没有复议权,接下来只能进行重整执行阶段。

  据了解,强裁即在满足一定法律规定条件下不顾重整计划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佐发表示,我国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出现了许多强裁案件。尤其是最近一两年,在去产能、调结构和处置僵尸企业的背景下,甚至出现了作为僵尸企业的债务人通过申请重整,强裁债权人,保留资产和营业的趋势。

  王佐发认为,我国破产重整实践中对债权人进行强裁之所以比较普遍和随意,是因为强裁的门槛低,操作起来方便。

  李忠文律师则认为,“目前,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自由裁量权限过大,同时缺少第三方约束,也是重整案件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原因。”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荣荣律师介绍,“实际上,我们在一些最高法院法官参与的论坛中,也多次了解到,目前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已经报审到第8、第9稿,其中便包括对管理人制度、强裁制度进一步完善。但现在只出了二三个司法解释。其他司法解释还在审议过程中,国内的破产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崔荣荣也表示,“破产重整的强裁没有复议权,债权人对强裁结果不能上诉。不过如果在充分证据显示管理人并未执行管理人义务,资产评估严重低于实际,清偿比例低于破产清算比例等情况,债权人也可以对管理人提起诉讼。然而实际上,目前破产制度中,管理人并没有披露重整资产的义务,因此,债权人也很难向管理人提起诉讼。”(编辑:张星)

责任编辑:马龙 SF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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