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06:21 第一财经日报

  审批减少九成以上 外资备案制全国推广

  胥会云

  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外资三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三年期满之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在全国范围内由审批改为备案。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资企业等审批管理,营造扩大开放的更好环境。

  会议认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会议确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

  商务部8日晚间也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与此前的逐案审批相比,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步: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这三步,也将整个备案过程大幅缩短,对申报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而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进行办理。

  此次全国范围内的外资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基于中国在四个自贸试验区里面的成功实践。

  2013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正式施行。上海自贸区获准在三年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时至今日,三年期满。

  今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这也说明,自贸区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上的实践,已被证明可行。

  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里施行备案制所依托的是负面清单,但到目前为止全国版的负面清单并未出台。

  而此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依据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称《目录》)。

  也就是说,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对于涉及《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其余的,则实行备案制。

  《目录》也是四个自贸区施行的负面清单的制定依据之一。2015年该目录第六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从条目上看,限制类条目大幅减少。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备案后,事中事后监管尤为重要。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而接下来,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还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和优化。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下一步还要根据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陈永乐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相关阅读

那些炒房的人真不怕泡沫破吗?

人们每一次判断房地产涨疯了,然后选择清空房地产,拿着从没见过的大数额现金去投资不稳定的股市,或者其他金融产品,或者去投资实体经济时,其结果都是一次次失望,因为非房地产的投资,都没有房地产的投资回报率高。

高科技才是创新只是一种迷信

企业创新,技术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提高效率的手段,效率最终反映在财务指标上,而终极的财务指标就是利润。如果工业4.0不能增加利润,要它做什么?创新未必需要高科技,传统行业照样可以创新,照样可以提高效率。

房地产迷幻了一代中国人?

史蒂芬罗奇说,房地产迷幻了一代美国人,诱惑了许多国家,其中也包括中国。美国的问题可能会发生在中国身上,没有谁能肯定地说中国是个特殊的例子。几年前的这句话或许能给今天的我们一些警示,我们当从中吸取教训,及时醒悟,合理纠错。

当前经济最应警惕楼市过冷

无论采取什么限制性政策,房市交易归根结底是商品市场的交易行为,逃脱不了市场规律的洗礼,即便是以行政权力采取直接或间接的“休克交易”策略,也只能把问题和矛盾暂时压制下去---压制越久,将来的负面效应就越大。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