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在2016年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首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该决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商务部当天下午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暂行办法也拟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当日召开的G20贸易成果会议中解释称,这四个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就是说对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在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内进行投资,不需要审批改为备案即可。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指出,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对我国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界律师和专家均表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虽然使用全国范围的负面清单还未最后出炉,但负责审批外资的商务部(尤其地方)权力进一步减小。
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推广
这次四法的修订,源于四个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上海自贸区的法律授权期到了,这个《决定》和《征求意见稿》是自然的延续。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8月29日向大会提请时说明,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要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自2013年10月起,先后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王受文解释称,商务部做这个修改是基于中国在四个自贸试验区里面的成功实践。2013年在上海建立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这个试验区里面人大常委会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三个法律进行调整,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不需要审批,只要备案就可以。
“三年之后我们发现效果非常好。”他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进一步援引数据说,近三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今年1-6月,4个自贸试验区99%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受到广泛认可。
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运行良好。4个自贸试验区推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等做法,形成了“守法企业路路畅通、违法企业处处受制”的监管格局。三年来,自贸试验区守住了风险底线,没有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评估认为,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受惠面广、成效显著、风险可控,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
如何简政放权
对于熟悉外资准入领域的外资业内人士看来,《决定》和《征求意见稿》都堪称重磅。
王受文称, 中国引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就是凡是在负面清单里面的,需要继续审批。负面清单之外的就可以改成备案。这一个做法就是说负面清单要体现政府管理,负面清单之外备案,企业准入比较自由,所以外资企业到中国来今天除了四个自贸区之外都需要审批。自由准入,这对于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是非常有意义的。
“所以至少在这样两个方面,这个法的修改对于我们外商投资环境的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他说。
孙继文称, 为做好法律修改的后续落实工作,经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商务部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他还分别解释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协同监管。
关于简政放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这将大幅精简企业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关于放管结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违反备案义务,在限制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诚信信息将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并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关于协同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各方关注全国版负面清单进展
在各方积极评价《决定》的同时,多位业内人士也对本报记者提出了对后续进展,尤其是与此相关的全国版负面清单进展的关切。
就在8月23日,王受文在商务部举行的第十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正在研究把负面清单推广到全国实施的可行性。他表示,将在教育、文化、金融、一般制造业等多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的准入限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务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审批转为备案,程序简便了,有利于一般的外企设立。不过要看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有多长。
”如果太长,那很多行业的外资还是享受不到便利。“他说。
此外,中国欧盟商会在给本报记者发来的声明中指出,虽然此次修订将原有的登记制度转变为备案管理并在法律中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十分值得赞赏,但是要解决当前中欧之间市场准入方面的不对等情况,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刚入行两年的通商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霍雪云则关注到了《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中,关于不按照要求备案,还需要罚款的条款,觉得十分有趣。 她评论说,《决定》是对外开放到现在普遍且成熟的一个适应,但上市公司的引入战略投资者应该还没有放权。
孙继文指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做好法律衔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规定作为重要配套措施,需与《决定》同时施行。商务部欢迎社会各界对此予以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商务部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施行,确保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顺利实施。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