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31日03:54 上海证券报

  全球经贸规则重构 “中国方案”不可或缺

  □庄 芮

  我们殷切期待并相信:即将召开的G20杭州峰会,将为世界贡献一份凝聚中国智慧和全球视野,蕴含和谐包容、多元平衡、互利共赢、务实合作原则的更加精彩的“中国方案”。

  G20杭州峰会召开在即,有关全球治理、全球经贸规则等话题再度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在美国结束谈判、初步达成协定之时,奥巴马曾明确表示:“美国不能让中国等国家书写全球贸易规则。”言犹在耳,面对今日之世界,全球经贸规则究竟应该由谁书写、如何书写?

  全球经贸规则制订平台变化:

  从多边贸易体制到区域贸易协定

  回溯既往,全球经贸规则的制订自二战结束以来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之前,国际经贸规则主要通过多边体制加以规范,贸易领域的典型代表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到1995年改称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始终是制订国际经贸规则的核心平台。1947年至1994年,WTO的前身GATT共完成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成员从1947年的23个,不断增多至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的117个。在此期间,国际贸易规则逐步确立,内容日益丰富,成果也颇为显著:1947年4-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共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其后第二轮至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方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又使平均关税水平陆续降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GATT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即“肯尼迪回合”)除关税外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问题;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GATT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东京回合”)成功签署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亦称“东京回合守则”),并且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展中缔约方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面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议题广泛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农产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该回合历时八年,最终达成的协议在降低各成员市场准入、规范和约束贸易投资行为等领域取得了极大进展。1995年1月1日,WTO正式取代GATT,成为新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至此,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国际贸易规则日臻完善。应该说,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末的数十年间,以WTO(或GATT)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制订国际经贸规则方面发挥了毋庸置疑的支柱作用。

  第二个阶段是新世纪以来,区域贸易协定(RTA)日益超越多边贸易体制,成为构建新时期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平台。

  2001年11月14日,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发展回合”。然而,此时的WTO已然面临困境:一是成员众多,难以形成一致意见。2001年的多哈会议,WTO参与方有142个;截至2016年7月29日,WTO成员已达164个。如此庞大的成员规模,诉求多种多样,谈判很难平衡各方利益,自然难以达成共识;二是议题十分广泛,部分敏感议题进展维艰。启动多哈回合谈判时,WTO列出的谈判议题有19个——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农业;服务;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贸易、债务和财政;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显然,这19个议题所涉及的内容纷繁复杂,个别议题如农业、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分歧,而且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也都各有所求,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启动至今已十余年的多哈回合谈判一波数折,直至2013年12月第九届部长级会议才在印尼巴厘岛达成WTO成立18年来的首份多边贸易协定——“巴厘一揽子协定”。随后的2015年12月,虽然WTO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第十届部长级会议期间,《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全面结束,WTO达成了首个工业品关税减让协定,但多哈回合还有不少议题尚未解决,WTO迄今仍在艰难推进。

  由于多边贸易体制进展艰困、迟缓,加之WTO既有议题远不能适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全球布局背景下,全球价值链(GVC)蓬勃兴起带来的贸易投资规则新需求,世界各国在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同时,日渐热衷签署各种双边、诸边自由贸易协定(FTA)。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区域贸易协定(RTA)日益超越多边贸易体制,成为各国各地区商谈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平台。WTO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1日,全球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已经达到625个,其中生效的RTA有419个。尤为引人注目的是,2008年以来,诸多“巨型自贸协定”(Mega FTA)逐步成形,正在重构新一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

  首先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TPP最初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个国家发起于2003年,随后文莱加入,谓之“P4”。2008年之前,由于四个成员经济规模都较小,TPP并不十分引人关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以TPP作为切入点,高调加入并大力推动谈判进程,积极设定规则、加入新议题。在美国的力推之下,TPP谈判成员扩大为12个,不仅包含加拿大、墨西哥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成员,而且包含马来西亚、越南等东盟成员,以及日本这样的东北亚国家。2016年2月4日,TPP谈判参与方在新西兰奥克兰正式签署协定。TPP协定的签署,标志着美国在亚太地区打造“高标准、具有约束力”的新一代贸易投资规则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其分享亚太经济增长红利、主导亚太乃至全球经贸规则的意图也初步达到预期目标。

  TPP协定包含30个章节的正文、100多个附件和近百份相关文件。从已公布的内容看,TPP协定具有两个区别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的突出特点:(1)重在突破服务贸易和投资的市场准入。TPP要求以“负面清单”全面开放服务业,即实行“有限限制”,除清单所列部门之外全部开放,而且要求在一些非传统领域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如实现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国有企业补贴、加强服务贸易模式下的自然人移动等。投资方面,TPP倡导的新规则强调东道国应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开放投资,要求确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允许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诉诸国际仲裁;(2)从边界措施延伸至边界后措施。以WTO为代表的传统贸易规则主要规制边界措施,但TPP协定不仅要求所有成员边界开放,而且要求成员修改或重新制定适应新一代国际规则的国内管理措施。目前TPP协定的30章内容,广泛涉及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电信、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劳工、环境等,目标是在这些领域建立远比WTO更高标准的规则。

  其次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13年5月启动第一轮谈判的RCEP由东盟发起于2011年,旨在以东盟此前分别与中国、韩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签的五个“10+1”FTA基础上,建立一个涵盖16个成员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原定于2015年底达成协议,然而,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平衡,16个成员国未能如期结束谈判。尽管如此,RCEP仍然取得了不少进展,到2015年8月,RCEP已全面结束了货物、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模式谈判,后续几轮谈判中,各成员方继续深入探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法律与机制等7个领域的开放问题。2015年11月22日,RCEP的16个成员国领导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发表联合声明,指出RCEP对于提高区域民众生活水平、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本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同时要求谈判团队加紧工作,力争在2016年结束谈判。2016年8月19日,RCEP第14轮谈判在越南胡志明市结束,第15轮谈判将于10月11-22日在我国天津举行。

  此外,“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大型FTA也在逐步推进。美国与欧盟之间的TTIP谈判于2013年7月启动。2016年4月25日 - 29日,TTIP第13轮谈判围绕几乎所有领域进行了磋商,其中在如何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跨境发展、贸易便利化等议题上进展明显。2016年6月23日,英国“脱欧”公投结果给TTIP的未来进程平添了一些变数,但TTIP如果顺利建成,将会成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覆盖8亿人口,涵盖全球40%的经济产出和50%的贸易活动。

  新世纪全球经贸规则重构:

  “中国方案”必不可少

  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总体下滑,发达经济体先后遇挫: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进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欧洲爆发主权债务危机,至今仍未走出阴影;2011年日本遭遇大地震和海啸;2015年夏,欧洲再受难民危机困扰;2016年6月,英国公投决定退出欧盟……在此背景下,中国一方面必须妥善应对外部严峻形势,另一方面还要继续深化自身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尽管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但中国在世界市场所占的份额及其对世界经济的贡献与日俱增。2010年以来,中国GDP总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2015年已达25%以上。据WTO统计,2015年按货物进出口总额计算,全球四大贸易国依次为中国、美国、德国和日本。中国是最大的出口国,2015年出口额为2.27万亿美元,占全球出口总额的14%,位列第二和第三的出口国分别是美国(出口额1.5万亿美元,占全球出口总额9%)、德国(出口额1.33万亿美元,占全球出口总额8%)。与此同时,中国也是世界第二进口大国,2015年进口额为1.68万亿美元,占全球进口总额的10%,仅次于美国(进口额2.31万亿美元,占全球进口总额14%)。中国2015年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7310亿美元,也仅次于美国(1.06万亿美元)。投资方面,截至2016年7月底,在华外资企业已经达到85万家,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万亿美元,连续24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我国2014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已经占到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9.1%,名列世界第三;存量占到3.4%,位居第八。

  试问:当今国际社会重构全球经贸规则,如果缺少贸易位居世界第一、投资名列前三的中国,还能堪称是“全球”的经贸规则吗?

  客观地讲,既然是“全球经贸规则”,那么制订权就应该属于“全球”而非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至少应该由能够代表世界各国不同利益诉求的主要经济体或权威国际平台共同商讨、确定。在此过程中,“中国方案”毫无疑问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来,中国以“互利共赢”开放理念,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指出我国要“坚持与世界融合和保持中国特色相统一,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参与全球治理相互促进”,目标是要“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实现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扩大开放中树立正确义利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应该秉持哪些原则?

  第一,“中国方案”主张和谐包容。目前,全球经济治理平台纷繁复杂,除多边贸易体制之外,还有不断涌现的各种双边、诸边贸易投资协定,以及各类区域、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对于现有平台和机制,“中国方案”主张兼容并蓄。正如2016年2月TPP正式签署后,商务部高虎城部长答记者问时所言:“2014年中国主办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的声明当中指出,TPP和RCEP都是亚太地区推动亚太自贸区建设的路径选项,所以,中国对任何持开放、包容、透明的地区自贸协定安排是持开放态度的”,“我们不认为TPP是针对中国,我们也不认为TPP和RCEP是对立的,而我们恰恰认为是并行不悖的。”

  在中国看来,只要有利于世界经济繁荣、有利于促进全球贸易投资增长,双边、诸边、多边的各种机制和平台都应该共存、互补。为此,中国在双边领域积极商谈自由贸易协定(FTA)和投资协定(BIT);在区域层面支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推动建设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等合作平台;在多边领域,尽管新世纪以来“多哈回合”谈判屡屡受挫,但WTO毕竟是容纳了全世界160多个成员、迄今机制最为成熟的一个国际经贸规则协商平台,因此,中国仍然一如既往地支持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表示,要“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投资中的主渠道地位,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均衡、共赢、包容发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我国将“支持主要全球治理平台和区域合作平台更好发挥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平合理。”

  第二,“中国方案”强调多元平衡。世界是多样化的,全球经贸规则既要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也要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甚至不发达国家的诉求。WTO统计表明,2005年至2015年的十年间,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出口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从33%增至42%,发展中国家间贸易占其全部对外贸易的比重也从41%提升到了52%,意味着如今发展中国家一半以上的贸易是在发展中经济体相互之间进行。2015年,全球服务贸易的36%来自发展中国家。此外,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亚洲发展中经济体2015年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5480亿美元,约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的三分之一,亚洲仍是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地区。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投资活动中所占的份额均已超过30%,且比重不断上升,其利益诉求自然不容忽视。中国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过程中始终强调多元平衡,强调要充分尊重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意见,求同存异,要在全球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中有效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话语权。众所周知,我国2016年7月在上海举行的G20贸易部长会议发布了G20历史上第一份贸易部长声明。在这份声明中,我国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分享参与价值链的好处,主动提出了“促进包容协调的全球价值链”倡议,引领G20各方同意通过能力建设、促贸援助、推广信息技术等多种途径,促进全球价值链包容协调发展,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分享全球化成果,实现全球经济均衡、可持续发展。这一倡议不仅大幅提升了G20机制的包容性,同时也为落实WTO《内罗毕部长宣言》帮助最不发达国家融入全球贸易有关承诺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第三,“中国方案”倡导互利共赢。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中国将“坚持互利共赢原则,促进全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坚定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2013年以来,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引发世界关注。“一带一路”并非一套约束性规则,而是一个鼓励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中国倡议”。2015年3月,三部委(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份文件清晰阐释了新时期中国的对外开放思路,其核心理念就是“互利共赢”。我国将与沿线国家围绕“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共建“一带一路”,目标在于“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2016年8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时特别强调,“一带一路”要“聚焦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以钉钉子精神抓下去,一步一步把‘一带一路’建设推向前进,让‘一带一路’建设造福沿线各国人民。”

  第四,“中国方案”力求务实合作。全球经济治理是个浩大工程,要把现有的诸多机制和平台充分调动起来,必须本着务实合作精神,切实推动各类机制和平台提高效率、加强约束。新世纪以来,中国为此不懈努力。多边层面,WTO2013年12月达成“巴厘一揽子协定”后,中国积极推进该协定具体内容的实施。2015年9月,我国完成其中《贸易便利化协定》(TFA)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于9月4日向WTO递交了接受书,成为全球第16个接受TFA议定书的成员。2015年12月,为推动WTO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中国代表团主动提出中国方案,促和、促谈、促成,并在会前提供资助,与WTO秘书处和肯尼亚政府共同举办了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圆桌会议,中方代表团在圆桌会议上介绍了中国加入WTO及对外开放的经验,受到与会40个最不发达国家代表的一致好评。

  区域层面,我国积极助推各类合作平台。以APEC为例。2014年我国主办的APEC北京峰会通过了《北京纲领:构建融合、创新、互联的亚太——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宣言》和《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亚太经合组织成立25周年声明》两份重要成果文件,批准了《亚太经合组织推动实现亚太自贸区北京路线图》、《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等里程碑式文件,力促APEC取得实质性进展。“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其实最早由APEC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于2004年提出,拟在APEC现有21个成员基础上建立一个大型自由贸易区,该提议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一度被搁置。2014年11月,APEC北京峰会将FTAAP列入正式议事日程,并在最终通过的“北京路线图”中明确指出“亚太自贸区不仅仅是狭义范畴的自由化,它将是全面的、高质量的,并且涵盖下一代贸易投资议题”。此后,中国作为APEC“亚太自贸区主席之友”小组联合主席,积极推动实施该路线图,包括推动成立由APEC所有成员参与的亚太自贸区联合战略研究工作组。目前,FTAAP联合研究报告已处于实质性撰写阶段,拟于2016年底前向APEC领导人提交最终报告及可行建议。互联互通领域,中国在APEC北京峰会之后,积极与有关经济体共同起草了《东亚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牵头国行动计划》,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有关成员发展战略对接,以务实推进亚太地区的互联互通,切实提升APEC各成员间的经济一体化水平。

  2016年9月4日-5日,G20领导人第11次峰会将在我国杭州举行。为保证杭州峰会取得实效,我国自2015年接任G20主席国以来,已分别举办了贸易、能源、就业、农业部长会议,还举办了3次协调人会议、3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及副手会,以及数十场各类工作组会议。这一系列务实工作,有望使杭州峰会达成近30项主要成果。届时,杭州峰会将成为G20历届峰会成果最丰富的一次。以贸易投资为例,此前7月在上海举行的G20贸易部长会议,就是G20贸易投资机制化后的首次会议。这次会议不仅发布了G20历史上首份贸易部长声明,而且批准了《G20贸易投资工作组工作职责》、《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及首份《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这三份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文件,为切实加强G20贸易投资政策合作机制化、推动G20取得务实经贸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G20贸易投资工作组工作职责》明确设定了贸易投资工作组的议题范围和程序性事项,而且规定工作组要落实以往峰会、贸易部长会议和协调人会议在贸易投资领域所作的承诺和指示,其工作职责(包括工作模式)每年将由主席国安排审议。

  我们殷切期待并相信:即将召开的G20杭州峰会,将为世界贡献一份凝聚中国智慧和全球视野,蕴含和谐包容、多元平衡、互利共赢、务实合作原则的更加精彩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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