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6日06:43 上海证券报

  对不服监管的上市公司

  应强化惩戒

  □熊锦秋

  

  此前上交所暂停慧球科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8月17日收盘后,慧球科技向上交所监管部提交拟对外发布的公告,上交所审核要求慧球科技核实相关事项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但慧球科技未按监管要求修改,公告也未对外发布。当日晚间,前述公告的主要内容却出现在东方财富网股吧上。对此,上交所18日发布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要求公司切实整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将视其整改落实情况决定公司股票的复牌事宜。上交所还提出,如果慧球科技长期不能落实整改要求,将可能予以“ST”处理。

  笔者认为,对不服从监管的上市公司还需有更严厉的惩戒措施。

  上交所对慧球科技实施停牌是有根据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6条规定,“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所可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第12.10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第12.12条规定,“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第12.13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本所可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交所在8月18日开市前拨打慧球科技董事长董文亮电话,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已失去慧球科技的有效信息来源,股票停牌,既是督促公司尽快纠正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需要,也是防止公司随意发布信息误导投资者的需要。

  多种迹象显示,慧球科技的公司治理似乎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拿上交所的监管当回事,对不服从交易所监管的上市公司,若不惩戒,那就会产生一连串不良效应,而如果上市公司不把交易所监管放在眼里,这样的市场将变得毫无规则可言。目前,交易所可对违反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实施停牌等”,这些对监管对象难伤皮毛;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似乎有些威慑,但效果也不宜过高估计。比如此前匹凸匹因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多伦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兼董秘鲜言遭上交所公开谴责;可令人诧异的是,近日慧球科技董事会却审议通过聘任鲜言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另外,若慧球科技下一步仍一意孤行、不予整改,将可能被上交所予以“ST”处理,这方面也有规则依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风险警示包括“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交所认定的情形”均可实施上述两种风险警示。目前慧球科技信息披露不正常,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上交所理应拥有对其“ST”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利。只是,即使上市公司被ST,或也难有震慑力,A股市场历来就有爆炒ST股的恶习,是否ST也不足为虑。

  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不服从交易所监管,不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将其摘牌退市。纽交所的退市标准中有套“其他标准”,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违反与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或上市公司没有及时、准确、充分地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等情形下,纽交所可自主决定让公司摘牌。我国《证券法》将退市权利赋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规定上市公司不按时披露年报等定期报告将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对于上市公司平时不履行必要的信披义务、不服从交易所监管等,却没有赋予交易所可将上市公司摘牌的权利,这方面的制度漏洞应该尽快弥补,以提高交易所监管的刚性和权威性。

  当然,上市公司因不履行信披义务而被摘牌退市,投资者也会跟着倒霉,似乎有点不公。但对像慧球科技这样治理混乱的壳公司,却有投资者追捧有加、甚至引来举牌收购者,这样的状况必须尽快扭转,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能成为阻止问题公司退市的理由。将问题公司摘牌,才会倒逼投资者远离问题公司,倒逼广大中小股东参与问题公司的公司治理、撤换不称职的董监高,否则就只有一起承担退市的苦果了。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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