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8 股票简称:葛洲坝 编号:临2016-049
证券代码:136130 证券简称:16葛洲01
证券代码:136427 证券简称:16葛洲02
证券代码:136434 证券简称:16葛洲03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威特苏比亚项目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3年5月24日,本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公司”)与科威特水电部签订了苏比亚配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33,002,544.731科威特第纳尔(签约当时约合人民币89,601万元)。根据承包合同第16条的约定,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执行科威特部长委员会第964/1992号决议以及科威特财政部2002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反投资的第2号决议,将合同金额的35%用于科威特境内投资。如果葛洲坝集团公司不履行投资义务,则将被处以合同总价6%的罚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葛洲坝集团公司与科威特反投资部门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存在重大分歧。因此,葛洲坝集团公司一直没有实施在科威特的投资义务。2006年9月,科威特财政部次长授权有关部门起诉葛洲坝集团公司,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向科威特财政部支付1,980,153.823科威特第纳尔的罚款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2007年,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施了换股吸收合并整体上市。实施整体上市之时,本公司现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原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的科威特诉讼以及项目未决事宜的可能损益承担一切损失。
该案件于2010年6月22日经科威特初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被要求向科威特财政部支付1,980,153.823科威特第纳尔。本公司收到判决后,依法提起了上诉。2012年,上诉法庭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公司依法向科威特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6年7月,科威特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科威特水电部在承包合同中加入反投资条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本公司无需履行反投资义务,科威特财政部也无权在该义务未履行时提起索赔。为此,科威特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科威特财政部的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及律师费由科威特财政部及水电部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本公司无须向科威特财政部支付任何反投资罚款,该判决结果也不会对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或本公司产生任何相关的重大影响。至此,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关于科威特诉讼以及未决事项的可能损益承担一切损失的承诺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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