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判决结果
被告情况: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广元先生。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的金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504刑初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已于2016年6月30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李广元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的金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本次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504刑初21号】。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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