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公告编号:2016-014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02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的总股本293,494,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869,88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 月7 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6年7 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贸大厦20楼
咨询电话:0574-87341480
咨询传真:0574-8727952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THE_END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