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7 月6日。
● 除息日:2016 年7 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7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15年末的总股本318,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86,000.00 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1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 7月6日
2、除息日:2016 年7月 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7月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方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8812155
联系传真:0577-88842287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92号
邮政编码:325003
七、备查文件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